网传“宅基地面积一超标,马上不给确权,严重的还要拆掉、收回”。
这话吓人,问题也出在这里:它把历史遗留、超批建设、新增违法占地揉成了一锅。
面积超标,不等于全部拆掉
截至2026年6月检索到的公开政策,中央和部委口径并不是“一超就否定”,自然资源系统转载的政策问答,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讲的是分类处理。
分类,看的是几件事:什么时候形成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后来有没有扩占,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公开问答提到,1982年至1987年间形成的超面积宅基地,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也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后登记。
这就把谣言拆开了。
老问题,不是简单清零,新问题,尤其新增违法占地,口径会更严。
北京样本:确权面积和实测面积分开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给了一个典型样本:1982年相关市政府通知后划定的宅基地,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作为面积认定标准;实测大于标准的,按现行规定面积标准确权,并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这里的0.3亩,只是北京地方规则。
它释放的信号不是“超出部分马上没收”,而是把可确权面积和实际占用情况登记清楚,证上怎么写、簿上怎么记,后面涉及规划管理、翻建、征迁时才有处置依据。
闽清样本:先注记,遇到节点再处理
福建福州闽清县2023年《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说得更直白:超出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注明;能区分的,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等以后分户建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再按规定处理。
这就是不少地方采用的过渡办法。
它不是放任超占,也不是今天量出来超了明天就拆,基层先把账记清,农户也要看明白:附记不是奖励超占,附记是把历史状态留在档案里,等到房屋和土地状态发生变化时,再依法处理。
福建泉港区2024年公开征求意见稿还体现出另一种思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形成、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的违法超面积建设,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可补办手续再申请登记。
这是征求意见稿口径,不能当成全国统一规则。
但它说明一个方向:很多地方处理老宅基地,不只看今天尺子量出来超了多少,还要看历史节点、形成原因、后来有没有继续扩大。
余杭、天门:合法部分先稳住,超出部分留痕
浙江杭州余杭区2024年《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明确,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经镇政府认定,可对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违法超占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明。
湖北天门市2020年暂行办法则更偏严格: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未经批准超过规定面积的,在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几个地方放在一起看,门道就清楚了:历史越早、来源越清楚、没有继续扩占,处理空间通常越大;越是后期新形成、手续不全、超批准范围建设,登记口径就越谨慎。
真正要警惕的是新增违法占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信息中提到,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这和历史超面积不是一回事。
老宅基地确权,核心是把历史问题查清、分类登记、附记管理;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则是严控对象,把这两类混在一起喊“都要拆”,是吓唬人;把附记管理理解成“超了也没事”,同样会误导人。
还有一点别混淆:确权登记怎么处理,和征迁补偿怎么计算,不是一件事,北京、闽清、余杭、天门这些文件讲的是登记和管理口径,不是全国统一补偿标准。
福建省2022年《土地管理条例》还提到,在合理安排宅基地规模前提下,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每户增加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这个30平方米,是福建地方规则,也不能拿去套全国。
以后再听到“宅基地超标一律收回”“面积多了就不给证”,先看它有没有讲清三件事:哪一年形成,哪个地方规则,超出部分是批准范围外还是历史遗留。
没有这些前提,多半就是把复杂政策剪成一句吓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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