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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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4)鲁14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齐某丙作为乙方签订《承揽合同》 一份,约定乙方自愿利用甲方提供的某外卖平台承揽某配送业务,承揽标的是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齐某丙2021年3月8日晚在配送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其补充提交的甲医院的DR 检查报告单显示就诊时间2021年3月 8 日 2 0 时 5 2 分 ,X 线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分离;(2)建议必要时进一步检查肋骨排除骨折。后于20 2 1年3月9日至3月14 日期间在乙医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后于20 2 2年7月2日至7月5日住院治疗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864.1元。某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刘某还有两个女儿齐某甲和齐某乙,现刘某由齐某甲、齐某丙抚养。
另查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提供劳务者齐某丙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骑手接受劳务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8日0时至2021年3月9日0时。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万元,死亡赔偿限额为65万元。保障期限:骑手排班表时间范围内及上下班时间……伤残保险金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伤残对应的赔付比例为5%。误工补贴住院期间按照每天赔偿标准150元或骑手每天实际工资(二者取低)进行补偿,单次事故不超过90天,评定伤残等级后,该责任终止。营养补贴为住院期间50元/天,单次事故不超过90天,评定伤残等级后,该责任终止。庭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在系统内核实,2021年3月8日晚,齐某丙最后一单的截止时间为20时17分。
另查明,经齐某丙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齐某丙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等进行鉴定。该中心2023年4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齐某丙右肩锁关节脱位,肩锁韧带及关节囊损伤撕裂,遗留右肩关节轻度功能障碍,构成职工工伤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齐某丙误工时间120日,营养期限30日,护理期限45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院外需一人护理。”齐某丙垫付鉴定费用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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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 齐某丙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
2.案涉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齐某丙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齐某丙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承揽合同》,但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及齐某丙的工作内容,该合同涉及的是齐某丙为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外卖配送劳务,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且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齐某丙投保的保险为接受劳务者责任险,因此认定齐某丙是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以齐某丙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故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赔偿。
齐某丙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并不影响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其次,关于案涉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案涉骑手接受劳务者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且就医的医院需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医疗费不包含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伤残保险金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伤残对应的赔付比例为5%;误工补贴住院期间按照每天赔偿标准150元或骑手每天实际工资(二者取低)进行补偿,单次事故不超过90天,评定伤残等级后,该责任终止;营养补贴为住院期间50元/天,单次事故不超过90天;赔偿金额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上述保险单特别约定的条款系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条款对医疗费、伤残保险金、营养补贴等项目的赔付进行了限制,应当认定该条款系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属于免责条款。
案涉投保单无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盖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或告知义务,故此认定该特别约定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齐某丙享有获得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权利,同时,接受劳务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保险标的是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某保险公司应向齐某丙支付赔偿金70885.5元。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齐某丙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0885.5元;
二 、驳回原告齐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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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述】
外卖行业蓬勃发展的背后,骑手肇事引发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厘清此类案件,关键在于三层逻辑的递进审查。
一是精准定性用工关系。 当前主流的“平台—代理商—骑手”模式下,平台虽通过着装规范、礼貌用语、评价体系等对服务行为进行软约束,但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不能仅凭书面协议,而应综合工资发放、工作指派、考勤管理及人身隶属性等因素判断。本案中,法院正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为后续责任承担奠定了基础。
二是准确界定赔偿主体。 这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实践中,平台往往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三者险等多种险种,加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司法裁判需拨开迷雾: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则需严格依据法律关系判定——若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执行职务期间的劳务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若骑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切忌因保险齐全而忽略了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既要防止平台借“众包”“承揽”之名推卸责任,也要避免过度加重平台负担影响行业发展。
三是精细核定损失金额。 损失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逐项审核,确保数额客观、真实、合法。
处理此类案件需坚持“关系定性—责任分摊—损失核算”的闭环思维,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规范平台用工,实现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的双重效能。
【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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