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一数据开发工程师因不满需求文档,在工作群连发数条含脏话及人身攻击言论辱骂同事,同事向HR投诉后,工程师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其认为辱骂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向法院起诉公司索赔9万元,法院认定工作群属公开职场空间,辱骂违背公序良俗、制度已公示送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全部诉请。
(案例来源:申工社报道,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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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2022年7月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做数据开发,在职两年多一直没什么大纠纷。
转折发生在2024年10月25日晚8点半,那天他对接同事刘某提交的需求文档,觉得口径、关联方式都有问题,两人在私聊里为排序问题争了几句,翟某心里不爽。
当天20点31分,翟某直接在公司微信群(群内有多名管理层及跨部门同事)里@刘某,连发四条消息:
“@刘某 CNM,这就是你做的需求文档,口径、关联方式都没有……”
“@刘某 CNM,跟你沟通一个排序问题,跟我扯一堆不相关的东西……”
“@刘某 CNM,你不是喜欢开人吗?把老子也开了吧……”
“自己也不反省一下。以为自己他妈的高人一等。智商,情商超群,高人一等。其实就是一个又矮又丑的X子。”
消息发出后在群内引发议论,刘某感到受辱并投诉至HR,三天后,也就是2024年10月28日,公司向翟某送达《纪律处罚通知书》。
认定其存在对同事恐吓、诽谤、人身攻击、恶意中伤并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11.1.7条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员工利益的行为之规定,给予辞退处分。
同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知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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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继而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
第一,自己在群里只是情绪发泄,《员工手册》未明确禁止此类言行或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第二,公司从未正式向他发放或组织学习过员工手册,他对制度内容不知情;
第三,公司解除程序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287.45元。
庭审里公司提交了关键证据:
一是《员工手册》及《员工纪律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明确规定辱骂、恶意中伤同事属严重违纪可辞退;
二是钉钉盘上传记录及2022年入职时的企业邮箱推送截图,显示制度已向全员发送,翟某账号有查阅记录;
三是群聊完整截图及刘某投诉材料。
翟某承认自己发了那些话,但辩称没点开过邮件所以不知道手册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即对其生效,公司举证足以证明手册已通过钉盘、邮箱送达,翟某称不知悉但无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工作微信群相当于公开办公场所,翟某使用极强侮辱性、贬低人格的言辞当众攻击同事,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操守,且在多人见证下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手册中“严重损害其他员工利益”之严重违纪情形。
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法有据,故驳回翟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翟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工作群骂同事被开,公司要不要赔?这个案子把三个常见误区说清楚了。
第一,微信工作群就是“公开职场”,不是私下吐槽角落。
很多人以为群里说话只是内部沟通,大不了道个歉。
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定,有多人参与的企业工作群、钉钉群性质等同于单位公共场所,在其中使用侮辱性、淫秽或人身攻击性语言,损害同事人格尊严并影响团队氛围、公司形象,已超出普通口角范畴,可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员工手册发过邮箱、钉盘就算公示,不能拿“我没看”当免责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通过签收、邮件、OA系统、钉钉/企业微信公告等合理方式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发生效力,员工仅以“未仔细阅读”“没点开邮件”抗辩通常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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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有送达证据(如邮件已发送记录、系统已读提示或公示截图),就视为你已经被告知,入职时花十分钟翻一遍员工手册,真不是走过场。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法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用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只要能证明员工严重违纪(制度合法+已公示+行为符合制度定义+有证据),公司单方解除无需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反过来提醒打工人,在群里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证据,工作分歧可以据理力争、留存记录,但人身攻击、脏话辱骂,一旦触碰这条线,丢掉工作还没钱赔。
简单说:职场群≠树洞,怼人前先想好,你发的不是情绪,是离职申请书。你在公司群见过类似的“翻车现场”吗?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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