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深夜前往酒店房间,开门后与陌生女子共处一室,被接报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以其涉嫌PC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黄某坚称自己只是“找朋友”,不服处罚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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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凌晨0时许,值班民警接到一则匿名举报,称某区域存在卖YPC活动,民警张某、卢某立即驱车赶往南明区花果园一带。
经过排查,民警的注意力锁定在花果园一期15栋的某个房间,当民警到达现场并进入该房间时,发现室内有一男一女,男子正是黄某,女子则是唐丽。
深夜、酒店房间、孤男寡女,这些元素结合匿名举报,让民警高度怀疑现场可能存在卖YPC行为,于是,民警当场将二人控制,并口头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派出所的第一次询问中,黄某讲述了一个关于找朋友的故事:当晚他与一个朋友在附近的购物中心酒吧喝酒,散场后,他正准备回家,朋友小李发来微信,询问他的位置,并表示“给你安排一下”,随后,小李发来了一个定位。
黄某按图索骥,步行前往花果园一期15栋9楼的一个房间,敲门后,开门的并非小李,而是唐丽,黄某心生疑惑,进门坐在沙发上,打电话质问小李人在何处。
小李在电话中答复马上到,此时,门外响起敲门声,唐丽显得十分紧张,不愿开门,甚至说“开门会被拘留”,黄某自己也感到害怕,最终,民警进入房间,将二人传唤。
民警的问话直指核心:“你当时敲门发现是一个陌生女子为何还要进房间?”黄某的回答是:“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
当被问及“你是何时知道该女子是卖Y的”时,他的回答开始出现关键转折:“我去敲门后发现房间里是一个女子的时候就意识到了。”
他进一步解释:“小李跟我说叫我去玩,给我安排一下的时候,我心里面就有这个意识了,当时是因为喝了酒没有想太多,后来到了的时候我发现房间里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小李,我就意识到这个女子是卖Y女了。”
而对于“明知可能是PC为何还要去”的提问,他的回答是:“因为当时喝了酒,小李又说给我安排一下去玩一下,我就想去看看。”
他坚称,从进房间到警察到来,前后不过一分钟左右,自己只是坐在沙发上打电话,什么都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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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警问了一个假设性问题:“如果警察没有来你会做什么?”黄某的回答是:“如果当时警察没有来,小李也没有来,我有可能就会和这个卖Y女发生关系。”
第一次询问中,黄某还勾勒了一个模糊的中间人小李的形象:30岁不到,只有微信联系,警察来后就把微信删了。整个询问过程中,黄某确认了公安机关保障其饮食休息,并无刑讯逼供。
随后的几次询问中,黄某承认,去那个房间就是找小李,敲门见到陌生女子和昏暗灯光时,“我就知道这个女子是小李给我安排的”。
黄某表示,真实情况是:牵线搭桥的是其同事施甲,在酒吧喝酒时,施甲告诉他自己有个“卖YPC的QQ群”,问黄某有没有兴趣。
黄某表示你聊嘛,随后,施甲联系妥当,将地址发给了黄某,并陪他走到楼下,之后离开,黄某独自上楼,关于价格,他明确说“讲过的,700元”。
他描述了进门后的场景:敲门,卖Y女开门,他说“朋友介绍来的”,对方说“你先坐”,他便坐下玩手机,期间洗了手和脸,然后警察就来了。
与此同时,卖Y女方唐丽的陈述,与黄某的供述在关键事实上形成了交叉印证。
唐丽供述,她因缺钱打算卖Y,通过抖音联系上一名男子(即施甲),双方谈好以500元价格发生一次关系,她通过姐姐在事发民宿开了房,并将位置发给该男子。
凌晨,黄某到来,问“你是不是我朋友联系的那个”,她回答“是的”,在后续询问中,她进一步确认是通过QQ群招嫖,谈好的嫖资是700元(其中500元是嫖资,200元是房费)。
公安机关还组织了现场辨认和相互辨认,黄某和唐丽均准确辨认出了案发的民宿房间,也相互辨认出了对方就是当晚在场的当事人。
民警也传唤了黄某口中的同事施甲进行调查,施甲否认了为黄某安排PC一事,称删除与黄某的聊天记录是出于“工作纪律需要”。
在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警方决定对黄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黄某收到处罚决定后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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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他改变了说辞,称自己去房间是为了按摩,并未谈价格,也没有发生关系的意图,完全否认了之前的多次有罪供述。
他指责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包括诱供、骗供、不让戴眼镜、疲劳审讯、传唤超时、辨认程序瑕疵、关键询问录像无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四次询问笔录是其本人签字确认,其内容,特别是关于“意识到是卖Y女”、“接受安排”、“如果警察不来可能发生关系”等核心表述,前后稳定,且与唐丽的陈述在关键环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关于程序问题,法院认定现场口头传唤合法,传唤总时长未超过24小时法定上限,黄某在长时间调查中多次签字确认,显示其意识清醒。
至于无现场抓获录像、部分录音录像瑕疵等问题,不足以推翻在卷的言词证据和辨认笔录所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因此,判决驳回黄某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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