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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宣传告知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就规范经营行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经营。
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二、无证无照经营的主要危害
・质量无保障,易出现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风险。
・消费维权难,发现纠纷无法追溯。
・存在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隐患。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
三、相关法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四、温馨提示
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须先办照后经营;涉及许可或备案的,须证照齐全再经营。
证照应在住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证照过期、信息变更应及时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15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共同监督。合法经营、诚信立业,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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