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东方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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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2起禁塑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案例一:符某某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6年1月2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八所镇北黎糖厂宿舍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废弃宿舍楼一楼三间房间内违规堆放“360好日子碗”“90-700饮料杯”“小清新保鲜袋”“142环保碗盖”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共计21个品类、582箱。
2026年1月3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正式立案开展全面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北黎糖厂废弃宿舍楼内设置仓储点位,囤积存放碗、碟、饮品杯、保鲜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材质为聚丙烯(PP)、聚乙烯(PE)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均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明令禁止流通、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当事人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六条,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依法没收涉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计582箱;
2.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案例二:东方某商行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11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在板桥开展禁塑专项执法行动,对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行一楼零食售卖货架及二楼仓储区域,当场查获“360好日子碗”“背心保鲜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涉案物品共计10个品种、55箱、26卷。经核查,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材质为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均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属明令禁止流通、销售的禁塑品类。
2025年11月2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该商行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案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并对外售卖禁塑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综合全案情节,该商行系首次违反海南禁塑相关法规,且案件查办全过程主动配合执法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相关罚则,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法没收全部涉案一次性不可降解保鲜袋、餐饮碗碟、饮品杯等制品(具体品类、数量详见第74号查封扣押清单);
2.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以上两起案例充分体现我市持续从严落实海南禁塑法规、常态化开展禁塑执法整治的坚定决心。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储存、销售全链条行为均在监管查处范围内,不存在“仅零售会被罚、囤货仓储无风险”的监管空白。
在此,郑重警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凡违规储存、售卖禁塑制品,一经查实,执法部门将依法全数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高额罚款;针对屡次违法、拒不配合整改、涉案货品数量规模较大的当事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步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名录,对其后续经营产生长期不利影响。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自贸港生态环保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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