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有没有一种疑问,就是只要是询问违法嫌疑人是不是都需要以传唤(包括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形式?首先我们需要什么是传唤?什么是询问?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孙茂利主编—曾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公安部副部长)P162指出“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执法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P159指出“询问是办案人民警察为揭露和证实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种调查活动。”我们再看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询问中第67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同时第118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二者表述的都是“需要传唤的”,那么对于不需要传唤就可以完成询问的,是不是也可以不用传唤,比如对于配合的违法嫌疑人,到其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结合传唤的概念可以看出,传唤的目的是让违法嫌疑人在某个时间到某个地点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
实践中询问违法嫌疑人基本上就三种方式:一种是在出警后将违法嫌疑人从现场带离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这种由于出警的临时性和突发性,没有办法制作传唤证(也没必要),都是以口头传唤的形式让违法嫌疑人跟着一块去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询问时在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口头传唤)即可,也不用再补办传唤证,但要是违法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强制传唤(带走)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但需要补办传唤手续,这种情况与法条规定的程序比较一致。还有一种是,打电话让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这种其实不能算是“口头传唤”,不也是法定的让违法嫌疑人到案的方式,因为口头传唤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了,现场对其传唤的方式,打电话通知其来不符合该特征,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也符合实践需要, 同时也比较像是“口头传唤”,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也会在笔录中注明是电话通知违法嫌疑人到案,以及到案的时间与离开时间。若嫌疑人电话里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或存在逃避的迹象,公安机关可能就会依法启动传唤程序,制作使用传唤证(注意这种不能使用口头传唤,不能跑到违法嫌疑人住处说口头传唤,毕竟此时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到违法嫌疑人住处等地方进行书面传唤,要求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还不配合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三种就是,违法嫌疑人不需要到公安机关的,比如公安机关与违法嫌疑人联系后,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对其进行询问,这个时候就没必要传唤,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违法嫌疑人提出的地点与时间,不存在公安机关传唤的问题,当然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少见,可能较多的会出现在异地执法,但异地执法的需要有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办案机关不能独自自行去询问违法嫌疑人,对于异地办案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则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传唤,办案机关不能独自自行持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孙茂利主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现任公安部副部长)P262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都没有要求对所有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一些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也可以不进行传唤。因此,本条关于传唤的规定限于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至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传唤,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另外,办案人民警察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的,笔者认为,一般不必持传唤证,但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当然,如有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等特殊情况,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视情办理传唤手续。”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一个问题是:请问对于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人员是否不用使用传唤?在询问笔录上口头传唤一栏是否就不用填写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属了?如果使用了传唤证后还需要填写口头传唤一栏吗?我局一般对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员都有传唤,这样合法吗?
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适用传唤,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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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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