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夫妻冲突致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男子周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5 年 1 月 25 日凌晨两点,周某与妻子苏某共同居住在务工工厂宿舍内。此前周某发现苏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2024 年底苏某还与其他男子同居,相关事实有周某供述、夫妻二人聊天记录、苏某本人证言相互印证。案发当日周某主动提出和好,遭到苏某拒绝,二人随即爆发激烈争吵,并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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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过程中,周某多次推搡苏某,用手扼压苏某颈部、捂住苏某口鼻,随后猛地将苏某推倒在宿舍厕所地面,苏某当场晕厥倒地。
见苏某倒地后没有任何反应,周某先用厕所水管淋水冲刷苏某面部,之后直接将水管塞进苏某口中,向内灌水至少两三秒钟,期间周某口中还念叨原话 “让你清醒清醒”。灌水过后苏某依旧毫无动静,周某这才意识到对方并非装晕,立刻对苏某实施人工呼吸与心肺复苏抢救。
抢救无果后,周某拨打 110 报警,向接线人员谎称苏某系自杀。公安民警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苏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留在宿舍现场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法医出具鉴定意见载明,被害人苏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口鼻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死亡。
周某到案后的供述对完整作案过程前后有所反复。周某称,苏某晕厥时自己误以为对方故意装死,先用水桶泼水试图唤醒对方,见人没有反应才使用水管灌水。法庭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清楚扼压颈部、向失去意识人员口腔灌水会致人死亡,其明知行为存在致命风险仍持续实施,对苏某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主观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其实施扼颈、向口中灌水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相关辩解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周某是否成立自首这一争议点,办案人员调取报警录音核查,周某报警时刻意虚构被害人自杀的虚假情节,民警抵达现场后也未主动供述自身伤人行为,直至被带回派出所,才交代掐颈、灌水的完整作案经过。周某报警并无主动投案认罪的主观意图,不符合自首法定认定标准。
案件审理阶段,周某与苏某的一双子女向法院递交书面谅解书,对周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作出评判,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阶段分层考量全部从宽情节:其一,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法定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两名子女出具谅解书,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其三,苏某婚内出轨且案发前与他人同居,是激化双方矛盾、诱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亦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同时,周某作案手段较为残忍,案发后还编造自杀谎言掩盖自身犯罪行为,综合全部案件情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 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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