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执法机关不但不执法,反而还违法的吗?你听说过依法不能当作证据的无签名鉴定,被刑事判决书当作证据的吗?你听说过就连最高检、最高法也有错不纠的吗?你听说过问题还未解决,可维权的司法途径已经穷尽的吗?你听说过这场到底是无签名鉴定错了,还是法律错了的长达22年之争吗?
![]()
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无签名和无资质的鉴定,及未经质证就以此无签名鉴定作为定案依据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和未开庭审理就不仅驳回了受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并据此无签名鉴定作为定案依据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
![]()
![]()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据2004年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给本案受害人张复生的诊断为,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经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
《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该案当年依据这份虚假的轻伤鉴定,竟将持铁棍故意击人头部致重伤重残严重后果的涉恶犯仅轻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应有赔偿,造成一起长达22年的冤假错案。
![]()
为了维权,张复生曾依法控诉到天津公检法乃至最高检和最高法,但却均未获支持,在走投无路的司法维权途径已经穷尽的情况下,让人不得不质疑到底是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错了,还是国家的法律错了?到底是这份无签名鉴定应当撤销,还是国家的法律应当修改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