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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6〕192号)涉及我区国药药材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委托的“黄精酒露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国药药材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黄精酒露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酒精度项目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国药药材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不符合其标称的执行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863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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