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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老邵驾驶普通摩托车与驾驶中型货车的小陈发生碰撞,老邵因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老邵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伴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后老邵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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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事发时老邵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赔偿其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应仅以受害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经查,老邵在事故发生前在某电炉厂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年收入7万元。老邵因该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导致收入中断,故虽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法院认为对已到退休年龄的扶养人,应考虑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实际扶养能力,而非按照退休年龄直接推定。如受害人在受侵害前并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则应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查,老邵的父母均已80多岁,除每月合计几百元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农保外,没有其他收入,主要依靠包括老邵在内的三个子女扶养。老邵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确有工作,仍有收入能力,具有扶养被扶养人的经济基础。同时,被扶养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款项,系社会保障体系给予的福利性待遇,不应作为生活来源予以扣减。故法院支持老邵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当然丧失主张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法院从损害赔偿制度的填补功能出发,对此作出了回应。
一、误工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损失为依据,退休年龄并非法定排除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规定明确了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并未将“法定退休年龄”设定为判断标准。
现实中,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具备劳动能力,并通过务工、经营等方式获得收入。若仅以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费主张,不仅与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相悖,也与当前社会实际脱节。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扶养能力为依据,社会福利性质款项不得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扶养能力减损或丧失的补偿,而非机械地以年龄划线。如果受害人在受害前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那么其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后,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必然受到影响,侵权人应当赔偿该部分损失。
至于被扶养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款项,旨在让被扶养人更有尊严地生活,不宜作为生活来源扣除。
法官提醒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能力的“终点线”,只要仍在工作、有稳定收入,因交通事故受伤就有权主张误工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若需赡养父母、子女等,还可依据被扶养人现有收入情况、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情况,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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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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