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法律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跃迁取得了重要进展,信用标准已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优化环境的良性循环,信用标准化的社会认知实现了从被动知晓到主动践行的转变;信用标准化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进一步完善,信用标准体系结构类型齐全,信用标准制定、发布及实施全面布局,信用标准化创新活动略有增加,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进一步深化,信用标准化国际活动相对务实,信用标准化学术研究、宣传活动进一步丰富且专业细分化。
“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呈现如下主要特征:信用标准化要素基本齐全,应用导向加强;信用标准市场化色彩逐渐显现,团体标准发展空间扩大;信用标准化融合发展、垂直发展成为新趋势。同时,我国信用标准化存在信用标准的制定缺少法律依据、信用标准需求不足、部分信用标准质量不高等问题。“十五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工作将进入战略引领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因此,应构建统筹协同、适配战略的制度体系,聚焦高质量供给和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坚持全场景渗透和价值转化的应用导向,强化政策、技术和人才支撑,推动我国信用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笔者曾于2022年在本刊发表《“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前景展望》,阐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标准化的诞生、发展的脉络,并对“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进行展望。如今,我国进入“十五五”时期,有必要回顾信用标准化“十四五”时期的发展状况,并对“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进行展望,以期与《“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前景展望》一并供相关方决策参考。
一、信用标准化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用标准化概念
信用标准化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林钧跃老师《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一书中。信用标准化的概念应基于“标准化”的基本概念。《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 分 :标 准 化 和 相 关 活 动 的 通 用 术 语》(GB/T 20000.1—2014)将“标准化”定义为“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利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3792—2009)将“信用标准化”定义为“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
前者的关键表述“确立条款及编制、发布和应用”与后者的关键表述“制定、发布并实施”基本一致。《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关于“信用标准化”的定义相对狭隘,仅限于“信用标准”,而《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则突出了“条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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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标准化分类
目前,我国标准尚未对“信用标准化”进行分类。2021 年,笔者曾对信用标准化进行初步分类,将信用标准化分为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制修订、信用标准化创新、区域信用标准化、国际(跨境)信用标准化、信用标准化研究与宣传等七部分。为了丰富信用标准类型,笔者又将信用类职业标准纳入“广义信用标准”范畴。
目前,部分区域发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或“区域标准”,但其本质仍是协同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因此,本文不单独提出“区域标准”类别。
二、“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
(一)信用标准化法律政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二十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单列一节——“第四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经历第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号)后的新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4号)等系列顶层设计文件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起步期。
标准化方面,“十四五”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此后,标准化相关法规和规章陆续发布。从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标准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始,到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颁布,再到2015年至2020年修订《标准化法》及印发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方面的部门规章。截至“十四五”期末,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力保障了信用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信用标准化技术环境
信用标准化发展离不开数据技术的发展。“十四五”以来,我国进入了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广阔的应用场景里,不断拓展市场新空间。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跃迁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建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数据局配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建立了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平台。
另一方面,通过智能化转型的不断升级,传统的企业征信和金融信贷服务效率得到极大提升,有效推动了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以数据和分析预测为关键技术应用的信用服务机构,引入国内主要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数据处理和决策,实现了数字经济时代信用服务机构的转型升级。
(三)信用标准化市场环境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成为建设高水平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信用标准需求在多元场景中全面释放。政府采购领域,对供应商信用评价、履约承诺等标准需求迫切,多地将信用审查纳入采购全流程。市场自发交易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催生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交易信用评价等标准需求;“信易贷”的推广更凸显了统一信用数据格式和评价维度的必要性。同时,各信用示范城区的实践表明,食品溯源、生态环保等细分领域对“信用+”场景的标准化需求快速增长,推动信用从监管工具向服务载体延伸。
信用标准供给呈现“政府+市场”的格局。国家层面构建了以《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 35431—2017)为基础的标准体系框架。
✅地方层面主要通过制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有效支撑地方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政府部门承担基础标准供给职责。
✅相关社会团体发挥桥梁作用,组织制定快速响应市场的信用团体标准。
✅第三方机构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信用数据标准化处理。
✅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制度主动参与信用标准实施,推动信用标准从纸面落地实践。
(四)信用标准化文化环境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交流平台日益多元,形成了全方位推进的良好格局。信用标准化的社会认知实现从被动知晓到主动践行的转变。国家层面通过政策解读、典型宣传等方式强化引导,地方层面则结合特色实践深化渗透。
学术研究聚焦实践需求,形成多学科融合的研究热潮。学者们围绕信用标准体系构建、评价模型优化等方向开展深入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均大幅提升。研究方法呈现多元化特点,除传统理论分析外,神经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信用评级模型开发。
同时,研究视角更趋细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信用标准研究增多,为精准化信用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会议论坛成为信用标准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各类专题会议的定期召开,为各地分享实践经验、统一标准认知提供了平台。这些会议论坛促进了信用标准化理念、技术和经验的跨界传播。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向好,促使信用标准成为建设高水平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三、“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回顾
(一)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进一步完善
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十四五”期间,国家层面,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技术委员会(SAC/TC470/SC3)于 2024 年成立,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诚信工作组(SAC/TC470/WG1)被撤销;
地方层面,省级信用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增减,深圳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2年成立、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4年成立,填补了设区的市一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空白。
从公开信息看,已发布的信用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除了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还包括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等5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和事业单位。
已发布的信用行业标准的归口单位,除了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36)这一带有“信用”字样的组织,还包括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等6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等6个部门,凸显信用标准具有跨行业领域的属性。
“十四五”时期,共有24个信用类社会团体完成“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较“十三五”时期增长1.4倍)。“十四五”期末,全国共有34个信用类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完成注册,且具有团体标准发布资格,覆盖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海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等17个省区市。根据公开信息,除2个信用类社会团体没有在文件中明确标准化技术组织外,其余信用类社会团体均在文件中明确设立标准化职能部门。
从“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检索得知,截至2025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598个信用类社会团体(尚未包括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等与信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完成“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信用类社会团体仅占 5.7%。其他非信用类专业社会团体对信用类团体标准发展亦有贡献。社会团体标准化技术组织与政府批准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互补效应。
信用职业标准组织方面。2005年9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17号),明确该专家委员会承担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相关的技术支撑任务。
2020年6月17日,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政策精神,仍由中国市场学会承接编制新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任务,并于“十四五”期间的2021年发布了《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标准(2021版)》,以替代此前发布的《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试行)》。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首次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社会团体的全覆盖,为信用标准高质量供给提供多层级的专业组织保障。
(二)信用标准体系结构类型齐全
从严格意义上讲,信用标准体系是各类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研究机构的内部文件,本身不是标准也无公开义务。为简易起见,本文研究的“信用标准体系”仅指“信用标准体系结构”(或称“信用标准体系框架”)。信用标准体系结构根据信用要素聚集程度,可以分为主题型、分支型、存在型。本文主要阐述全局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管理类标准体系、信用信息/数据类标准体系、信用服务类标准体系,以及征信类标准体系等主题型信用标准体系。
“十四五”时期,《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GB/T 31950—2025)修订发布。2024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经过近20年,特别是“十三五”“十四五”时期 10 年的发展,《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35431—2017)各子体系和征信标准体系建设均有其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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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标准制定、发布及实施全面布局
1.信用技术要求标准
此处所称“信用技术要求标准”是便于与信用职业标准区分,根据《标准化法》关于标准本质“技术要求”的措辞而定,是狭义“信用标准”,非标准领域“技术标准”概念。
基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含“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及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标准信息平台查询,截至“十四五”期末,我国共有信用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060项,因受地方标准负面清单制度影响,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仍在持续进行,比较信用标准绝对数量已无意义,此处仅对“十四五”时期与“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发布数量的相对水平进行比较。
“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类国家标准发布数量与“十三五”时期持平。目前,我国信用类国家标准覆盖了信息(采集、处理、交换)、评价(指标、方法、报告)和应用(监管、服务、承诺)的全链条,其中公共信用和电子商务是两个密集领域。“十四五”时期,新发布了比较有特色的信用类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建立了综合性的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及企业评价指标,修订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可见,“十四五”时期立足国家标准的层次定位,我国信用标准顶层设计得以进一步强化,且重点体现为通用型标准的制定。
“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类行业标准发布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略有增加,其中,供销合作、劳动和劳动安全方面的信用行业标准首次出现。信用类金融行业标准在“十四五”时期发布了2项,分别为《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指引》(JR/T 0280—2023)、《个人征信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指南》(JR/T 0299—2024)。《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GH/T 1468—2024)、《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SB/T 11244—2024)等标准的发布,意味着部分行业已经基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GB/T 31950—2023),立足行业实际,推动本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标准制定。
“十四五”时期发布的信用类地方标准数量比“十三五”时期增加约三分之一,截至2025年底,信用类地方标准有205项。
其中,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地区信用标准发布数量占比接近二分之一,比“十三五”期末增长10个百分点。各地之间信用地方标准数量呈现“不均衡、不充分”的特征。例如,广东省共发布47项,排名第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30项,排名第三的山西省发布20项,而发布量在10项以下的有17个省份(其中12个省份发布数量在5项以下),另有3个省份尚未发布信用类地方标准。
有60项标准由设区的市发布,其中28项由副省级城市发布,32项由地级市(州)发布。地方标准负面清单中,与信用有关的表述包括“信用修复”“评价”等。存量信用类地方标准中,带有“评价”“评定”“修复”字样的共97项,占现有信用类地方标准近半数,最终难免被废止。
“十四五”时期发布的信用类团体标准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大幅增加,前者约是后者的5倍。截至“十四五”期末,信用类团体标准624项,其中信用类社会团体(名称带有“信用”“诚信”“征信”等字样)发布信用类团体标准96项,占比15%;国家级社会团体共发布信用类团体标准121项,占比19%。
2.信用职业标准
“十一五”时期的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试行)》。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市场学会,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国家职业技能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依托该标准,部分地区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
“十四五”时期,基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开始出现,编制发布信用职业技能标准成为“十四五”时期的一大特色。《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于2021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提出并牵头起草的1+X证书《企业信用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2.0版)》于2021年发布。
✅2023年,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商贸服务业技能评价规范《企业诚信官》。
✅2022年,商业信用中心提出立项的“信用评价师”“信用分析师”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于2024年9月完成终审。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类职业标准迎来多样化的编制热潮。职业技能标准、商贸服务业技能评价规范,以及信用相关职业团体标准的发布,为信用从业人员带来了选择的多样性。
(四)信用标准化创新活动略有增加
“十四五”时期,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信用管理服务标准化试点为基础的试点项目,在2021年以“山东威海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名义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成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范畴);该项目又于2024年以“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标准化创新城市试点”名义再次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二次成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范畴)。
2022年,“广东省公共信用服务标准化试点”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为省级标准化试点。此外,商业信用中心牵头起草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GB/Z41465—2022)发布后,遴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全国一体化数字信用在线服务中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服务平台)标准化应用试点”工作。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试点体现垂直、多元的特点。信用标准化试点主题聚焦公共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数据等实用领域,部分试点因推进标准实施而开展,拓展了“信用标准化试点”的外延。
(五)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进一步深化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区域信用标准化的深化拓展期。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进入高质量协同阶段,区域信用标准化成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下面,将分别介绍京津冀晋区域、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的信用标准化合作情况。
1.京津冀晋区域信用标准化
2022 年,京津冀晋四地联合印发《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2 年版)》《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等区域标准化文件。
2024 年,京津冀晋四地共同印发《关于京津冀晋公共信用报告跨省市互认的通知》。
2025 年,京津冀晋建立跨区域“信用代证”互认机制,区域协同水平持续提升。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4 年发布协同地方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元交换规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应用规范》(统一编号、分别发布),填补了全国信用领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空白。
此外,京津冀晋还充分发挥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区域信用标准化工作会议、信用标准化联络员会议、专项标准宣贯等方式加强信用标准化的交流和实施。
2.长三角区域信用标准化
2021年6月,长三角四省市信用和文旅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旅行社综合信用评价指引(2021版)》;
同年12月,长三角四省市金融学会共同发布协同团体标准《长三角征信链征信一体化服务规范》(分别编号、分别发布),成为我国首个征信领域区域协同团体标准。
2022年2月,上海市青浦区质量协会发布团体标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机动车检测机构信用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T/QPZX 00001—2022),体现了单一团体标准区域应用的特征。
3.粤港澳大湾区信用标准化
2021年12月,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团体标准——《基于跨境活动的企业 信用报告格式规范》(T/SZXY 002—2021)发布,该标准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和部分东南亚国家,填补了我国跨境企业信用报告标准的空白。
广州市南沙区跨境信用促进会2023年8月发布团体标准《粤港澳企业诚信合规评定规范》(T/KJXY 0001—2023),2024年7月发布团体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跨境身份认证技术规范》(T/KJXY 0002—2024),进一步聚焦企业跨境身份认证、诚信合规领域。
广东省信用协会2022年12月发布团体标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T/GDXY 001—2022),2024 年 4 月修改为《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规范》,该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在大湾区内开展信贷市场企业评级活动使用”。
2025年4月,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珠海市跨境信用协会发布共同团体标准《诚信店评价规范》,后于 2026 年 2 月修订为《诚信店评估指标体系》,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流通领域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体存续经营者诚信店的评估”。经过粤港澳大湾区标准组织认证,上述团体标准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清单,并赋予“湾区标准”识别号。
4.成渝地区信用标准化
“十四五”时期,川渝地区建立协同地方标准工作机制,信用相关协同地方标准《公共信息资源标识规范》于 2022 年发布。基于该协同地方标准,2023年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报的“信用数据《公共信息资源标识规范》标准化试点”项目,被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立项为“2023年川渝区域数据标准试点”项目(2024 年建成),标志着该地区信用标准化从“同步制定”向“跨区应用”迈进,区域协同机制逐步建立。
综上,我国区域信用标准化经历“十三五”时期的探索后,“十四五”时期在机制建设、标准体系、协同范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突破。
(六)信用标准化国际活动相对务实
早在“十一五”时期的2008年,ISO/PC235“信用评价服务”第三次国际会议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召开,对信用评价国际标准(讨论稿)进行了第三次研讨。“十三五”时期,我国积极参与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活动。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线信誉技术委员会(ISO/TC290)工作,从 2014 年至 2017 年连续 4 年参加 ISO/TC290 年会,参与1项国际标准的研讨并积极反映和维护我国在该领域的核心诉求。
2018 年,ISO/TC290 发布了首个在线信誉国际标准《在线消费者评论的收集、审 核 及 发 布 过 程 的 原 则 和 要 求》(ISO 20488:2018)。为了推动我国信用标准国际化,2018 年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信用 基本术语》(GB/T 22117—2018)翻译为英文版。
“十四五”时期,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发布了《基于跨境活动的企业 信用报告格式规范》(T/SZXY002—2021)、《基于跨境贸易的企业信用报告规范》(T/SZXY 008—2025);中国电子学会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格兰德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合作,于2024年3月公布《上合国家间企业身份识别编码规则》(T/CIE 163—2023)、《上合国家间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规范》(T/CIE 164—2023)等团体标准。根据其适用范围描述,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东南亚国家、上合组织国家的企业。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参与的信用标准化国际活动主要体现团体标准、民间交流的特点。在我国周边外交的大背景下,通过团体标准形式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周边东南亚国家)、上海合作组织内的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信用标准化学术研究、宣传活动进一步丰富且专业细分化
十四五”时期,有别于以往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研究,业界专家学者开始聚焦特定领域的信用标准体系。据知网检索,开展信用监管、商贸领域、农村、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数据征信等领域的信用标准化研究成为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
历史上,关于信用标准化学术活动较早的是,2005年9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办,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等承办的“国家信用标准化论坛”。2023年7月,北京信用学会举办以“信用标准化理论、政策与实践”为主题的学术论坛,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就信用标准化进行主题发言。同年,北京信用学会开始组织“北京信用学会年会信用标准化分论坛”。
除信用标准化专题学术活动外,邀请专家在行业会议上进行信用标准化主题演讲,成为较常见的活动形式。本领域专家相继在中国企业信用发展论坛、信用北京论坛、北京企业论坛、厦门海西信用论坛等场合发表了有关信用标准化的主题演讲。
综上,“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学术研究、宣传活动进一步丰富且专业细分化,提升了社会各界对信用标准化的认知和信任度。
四、“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及存在问题
(一)“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的主要特征
1.信用标准化要素基本齐全,应用导向加强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向好,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实现国家、省级、设区的市和社会团体全覆盖,信用标准体系类型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级信用标准制定更加务实,信用标准化创新活动略有增加,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走向纵深,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以跨境为主,信用标准化学术研究向细分领域发展,信用标准化宣传活动重启。通过各方努力,我国信用标准化要素基本齐全,运行较为稳健。
信用标准化活动瞄准市场需求。前文提到的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技术委员会,统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领域标准工作。深圳、哈尔滨成立的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更好地支撑了所在城市信用标准化工作。此外,根据需要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GB/T 31950)适时进行修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行业信用评价指南》(DB11/T 2303—2024)、《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等标准相继发布,在指导公共信用评价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用领域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信用管理师、企业诚信官等职业标准也相继发布,规范信用相关岗位规范发展。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主导的三项信用调解团体标准成为同领域的先例,凸显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市场的优势。
2.市场化色彩逐渐显现,团体标准发展空间扩大
“十四五”期间,带有市场基因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快速发展成为一大特色。
团体标准方面,从数量上看,信用领域团体标准于2022年开始,单年发布数量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总和。截至“十四五”期末,信用团体标准累计发布总量尚未超过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数量的总和。从专业领域来看,信用类团体标准与信用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得益彰。信用类团体标准成为信用标准化创新、区域信用合作的主要标准类型。在粤港澳大湾区,信用类等团体标准成为“湾区标准”唯一选项。
3.信用标准化融合发展、垂直发展成为新趋势
“十四五”期间,信用标准化融合特征愈发显著。信用标准体系覆盖多个层级标准,甚至包括非信用标准、非标准文件,与信用相关的数据、合规等领域标准亦被纳入信用标准体系。
各层级信用标准之间相互转化、采信,国内开始出现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实践案例。技术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使信用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职业标准实现快速落地。非信用标准在信用领域的试点应用,加速了跨领域标准融合。以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实践为例,信用标准朝专业领域、专业主体方向聚焦,实现垂直发展。
(二)“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方面
“社会信用建设法”仍未出台,信用标准化在法律上出现“跛足”现象,信用标准质量难免受到影响。
例如,关于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定位与效力,有的将其定位为智库,有的将其定位为地方标准归口组织;国内主要协调发展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几乎均已建立,个别协同地方标准封面突破地方标准固有格式,出现“XX区域一体化标准”“XX区域标准”,但其本质仍是地方标准,其特定功能和效力仍需专门法律文件进行规定。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评审指标》自其出现至今,迟迟未有关于信用标准化方面的要求。信用标准补助政策不足,削弱了制定标准的积极性。
综上种种原因,信用标准化研究及实践意愿和能力不足,制约了信用标准化的发展。
2.需求方面
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处阶段,以及信用标准固有属性、制定周期长等因素影响,信用标准需求不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仍处于部分领域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基本建成、极少数公认的信用产品得以应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因信用基础产品单一、场景需求不足,有实际需求的信用标准制定空间有限。市场方面,各主体生存压力大,信用工作优先级靠后。产业链方面,信用活动依赖数据,数据本身有一套技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在数据生态内,信用处于下游的应用端,创新有限。综上种种原因,笔者提出“信用标准需求有限论”,即信用标准化需求并非不足,而是需求有限。
3.供给方面
因信用标准供给机构类型少、缺乏协调机制、供给需求脱节等原因,导致部分信用标准质量低下。“十四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供给存在标准化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标准化专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并存的格局。标准化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一般是各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其中的标准化研究机构相对擅长标准化科研工作,社会团体擅长组织企业参加信用标准化活动。二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比,缺乏理论研究基础;与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相比,又缺乏实践认知。加之,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统筹活动较少、信用标准征求意见机制薄弱,导致部分信用标准供给质量与预期不匹配。因对信用标准属性认知及实际应用效果认知不清晰,很多可以制定信用标准的内容,实际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快速发布。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周期相对较长,与信用建设现实需求错配。此外,受急功近利等思想影响,部分信用标准盲目立项、标准制定专业性不足,导致同样内容的信用标准重复立项,各级信用标准重叠、交叉。因认知不足,导致信用标准“近亲繁衍”,融合发展实践稀缺。信用标准的“最后一公里”——信用类企业标准供给匮乏,使得整个信用标准化体系成为“跛足的巨人”。
五、“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分析
(一)“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总体环境分析
“十五五”时期的2026—2030年,是距离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一个五年,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十五五”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深刻转型的关键阶段,预计总体环境将呈现机遇与挑战并存、结构性变革深化的复杂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结合各方研究,“十五五”时期,首先,新科技革命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将塑造新的增长动能。“十五五”期末的2030年,是我国承诺力争实现“碳达峰”的时间节点,“双碳”目标引领的绿色转型将催生巨大投资空间。
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领域,将带来新的国际合作机遇,企业出海将成为热潮。2025 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多部门集中发布信用修复文件,标志着给信用主体松绑、促进消费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常态。
其次,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全球产业链重构、地缘政治风险等带来不确定性。国内面临人口结构转变、部分领域风险化解等压力,经济增长中枢或将进一步温和放缓。
再次,发展模式将更强调“质”的提升,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统筹发展与安全。社会层面,共同富裕将稳步推进,但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仍是重要议题。深化改革,特别是要素市场化改革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将是应对挑战、释放潜力的核心抓手。
(二)“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建设环境分析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十五五”规划延续“十四五”规划的表述,明确社会信用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因此,相对于“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等时期社会信用功能定位的频繁调整,“十五五”时期可以在相对稳健的基础上,提升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速度和质量。
“十五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进入全面深化、成熟定型的攻坚阶段。2025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成为“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遵循文件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原来“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表述,扩展到“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十五五”规划重申这一表述,标志着上述地区科技创新合作将进一步加速,这为区域的信用合作带来一定利好空间。
综上,“十五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将呈现以下主要趋势:
第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有望进一步健全,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准绳,明确边界,防止滥用。
第二,信用机制将深度嵌入社会治理和实体经济,从传统的金融信贷扩展到市场监管、纳税、科研、生态环保等全领域。“信用+”应用将推动“信易贷”“信易租”等惠民便企服务常态化,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将基本实现,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四,更加强调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随着体系成熟,对个人和企业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的保障机制将日益完善,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改正,体现激励守信与惩戒失信并重的原则。
(三)“十五五”时期标准化发展环境分析
“十五五”时期,我国标准化工作将进入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其核心特征是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一,国家标准体系进入改革攻坚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望进一步优化调整。受地方标准负面清单制度影响,包括信用标准在内的一些地方标准将被废止,符合要求的地方标准被清理后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方向转化。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因为战略性、稀缺性,成为地方标准立项重点,区域协同团体标准由于相对灵活,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具有较大发挥空间。企业标准将进一步承载上位标准,成为下一步攻坚深水区。职业技能标准整合、优化成为必要。
第二,标准化的战略地位空前凸显。标准将成为支撑科技创新、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韧性的关键基础设施。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新能源等前沿领域,将提前布局和制定一批关键标准,以标准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
第三,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标准体系将加速覆盖经济社会全域,尤其在数据要素、绿色低碳、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等新兴领域实现快速扩张,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生活与治理。
第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深化实施,相关标准作为桥梁和纽带,将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技术标准—产业化”协同发展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国际标准化参与度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中国将更积极地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特别是在优势产业和新兴技术领域(包括数据领域),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兼容,以标准化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共建“一带一路”,增强国际话语权。
六、“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预测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迈向 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关键过渡阶段。本文基于信用标准化面对的主要问题和新形势需求,综合上文分析,提出以下四方面的预测。
(一)顶层设计:构建统筹协同、适配战略的制度体系
“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顶层设计将突破传统分散化格局,全面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这一阶段顶层设计的核心在于解决标准与法律、政策脱节、与战略适配不足的问题。
1.法律与标准衔接:从政策驱动向法律规制与政策引导并重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信用标准化将实现从政策驱动向法律规制与政策引导并重转变。“社会信用建设法”有望取得新进展,涉及信用条款的相关法律将持续丰富、不断健全,信用标准的法律地位将进一步明确。
同时,信用修复协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文件或条款有望出现,从而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层级衔接体系,使信用标准成为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的具体技术支撑。
2.政策协同与战略适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展开
信用标准化顶层设计将紧密围绕新科技革命、“双碳”目标、数字经济、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展开。“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将随着各级信用体系规划、计划的内容发布,在进一步明确信用标准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后,其价值将在信用的场景化应用中呈现。
“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将突出三个导向:
一是创新导向。聚焦人工智能、数据在信用评价中的应用,制定信用模型算法评估、信用大数据质量控制等标准,支撑数据科技与信用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
二是绿色导向。紧扣 2030 年前碳达峰目标,构建覆盖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的信用标准体系。此阶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分类标准将迎来发展机遇期。
三是开放导向。针对企业出海热潮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需求,研究制定跨境信用信息交换、跨境信用报告应用、国际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互认等标准,推动我国信用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组织标准的兼容对接。
3.管理机制统筹:统一协调机制形成
各级信用标准制定的统一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形成,并打破部门与区域壁垒。
例如,国家层面有望整合现有信用标准化技术资源,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能,国家标准归口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联络机制,加强交流。信用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通过建立正式沟通机制、互派观察员机制等深度融合。对于部分重叠、交叉的标准,可以通过“双归口”或“多归口”方式,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其他归口类型的单位)之间的合作。
地方层面将落实地方标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地方标准。同时,强化区域协同机制,将京津冀(晋)、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川渝地区等区域信用标准化合作列为重点。随着信用类地方标准的大量废止,地方信用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面临“存废危机”。
信用团体标准将面向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提升,社会团体之间可以就特定用途、特定区域、特定对象需求,发布共同团体标准,实现合力共赢。
(二)分步实施:聚焦高质量供给与重点领域突破
“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具体实践将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目标,推动标准供给结构优化、技术组织完善和重点领域标准攻坚;同时,标准制定将更加注重实用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1.信用标准供给结构:呈现“哑铃状”发展格局
信用标准供给结构将呈现“哑铃状”发展格局,即强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核心引领作用,拓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创新空间,压缩地方标准规模;同时,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进一步融合。一些与信用技术融合发展的新兴领域,将先行制定团体标准进行应用,成熟后再上升(转化)为国家标准。
2025年,《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后公布,预计后续此类文件占比将有所提升。市级信用标准将逐步退出,省级标准仅保留区域特色鲜明的少数领域,符合条件的地方标准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领域,制定针对性的信用团体标准,满足差异化需求。企业标准将承载更多上位标准落地的责任,大型企业将主导制定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标准,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层级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职业技能标准改革的推进,原由教育部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2.0版)》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与《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标准(2021版)》合并优化。
2.技术组织与体系建设:信用标准化技术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25年部门调整后,原质量分院社会信用研究室升格为信用标准化研究所,进一步加强了信用国家标准的主导力量。
在地方标准被大量废止但仍保留地方标准层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优势,鼓励地方成立区域性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区域对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协调、指导、推广职责。
信用标准体系将呈现“垂直深耕、水平融合”的网状结构:垂直维度上,针对不同主体制定差异化信用标准体系。例如,企业信用标准将细化至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型企业等不同类型,突出行业特色指标。
水平维度上,推动信用标准与非信用标准的深度融合。例如,将信用评价指标嵌入智能制造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跨境电商服务标准等,实现“信用+产业”的标准融合发展。这种网状结构将打破传统信用标准的孤立性,使信用要素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标准体系。
3.重点领域标准攻坚:聚焦四大方向实现突破
一是数字经济信用标准。针对数字平台、共享经济、虚拟资产等新型业态,制定数字身份认证、交易信用评价、数据信用流转等标准,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信用信息碎片化、评价方法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绿色信用标准。构建覆盖企业碳排放、环境污染治理、绿色项目投资的全流程信用标准体系,明确绿色信用评价指标、等级划分及应用规则,支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
三是跨境信用标准。研究制定跨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范、国际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互认标准及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用信息交换接口标准等,降低企业出海信用风险。
四是科技信用标准。针对科研诚信、技术成果转化等领域,制定科研机构信用评价、科技人才信用管理、技术交易信用保障等标准。
4.标准制定机制:全面推行“产学研用”协同模式
我国标准制定将全面推行“产学研用”协同模式,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单一制定方式。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参与标准研制。例如,在重点产业特定信用标准制定中,将由科技企业提供算法模型支撑,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可行性论证,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实践验证,确保标准既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又满足市场应用需求。
同时,建立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政策调整和实践反馈,及时更新标准内容,避免标准滞后于实践发展。此外,2025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将一定程度上推动相关起草单位、起草人在各级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
(三)应用导向:实现全场景渗透与价值转化
“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的应用将进一步加强与传统金融信贷和政府信用监管领域的融合,且面向特定行业、领域的场景化深度渗透。标准应用的核心目标是提升信用体系的实用性和公信力,使信用成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的重要工具。
1.应用场景拓展:信用标准成为我国场景落地的核心技术支撑
在市场监管领域,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将明确企业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的对应关系,如A级企业享受“绿色通道”,D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在公共服务领域,信用标准将细化惠民便企服务的实施规范,明确守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提升服务精准度。在科研领域,依据科技信用标准,将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档案,并使信用评价结果与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直接挂钩,规范科研诚信行为。在生态环保领域,绿色信用标准将成为企业碳排放权分配、环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2.区域与行业应用:区域协同应用与重点行业应用成为信用标准落地的两大突破口
区域层面,京津冀(晋)、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将率先实现信用标准互认互通。例如,京津冀晋区域基于《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实现A级企业名单共享。
行业层面,金融、电商、物流、医药等重点行业将建立行业特色信用标准体系。例如,银行业将依据统一的信贷信用标准,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电商行业将基于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商家信誉等级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医药行业将制定药品生产企业信用标准,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3.应用保障与价值转化:建立信用标准“策划—实施—检查—处置”(PDCA)的全链条保障机制
未来将依托行业主管或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持续开展各级信用标准实施,将信用标准实施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同时,建立信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防控等维度,定期评估信用标准应用成效。
在价值转化方面,信用标准将成为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基于统一标准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将更加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将显著提升,从而推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扩大。同时,信用标准将助力企业降低交易成本。例如,在供应链金融中,基于统一的上下游企业信用标准,核心企业信用可有效传递至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升供应链整体效率。
4.国际应用与话语权提升:信用标准成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软支撑”
针对企业出海需求,将推广应用跨境信用标准,帮助企业对接国际信用评价体系,降低海外市场信用风险。建议在共建“一带一路”实践中,参与国际信用标准制定,推动中国信用标准与沿线国家标准兼容,并在跨境信用信息交换、国际信用服务监管等领域提出中国方案。例如,在中欧班列沿线贸易中,基于统一的跨境信用标准,可实现贸易双方信用信息互认,提升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摩擦。
(四)强化保障:强化政策、技术与人才支撑
“十五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有望获得一定保障,通过采取政策激励、技术支撑、人才培养等多重举措,破解标准制定、实施和推广中的各类障碍,确保信用标准化目标顺利实现。
1.法律政策:强化行业标准的主导地位
一是有望进一步优化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国家各部委对行业标准的主导地位。地方标准以“少而精”为主,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立项及周期管理,有必要建立地方标准与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的沟通机制。
二是鉴于 2025 年我国已经建立协调发展区域的地方标准协同机制,国家(如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名义)有望出台“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鼓励协同区域内的同业协会或商会建立共同发布团体标准的合作机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推动,结合地方标准负面清单制度、各团体标准业务范围和区域等实际情况,全面建立覆盖各层次的信用标准体系,对我国信用标准化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多元化激励机制,激发各主体参与信用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在现有各级政府标准补贴政策基础上,细化信用标准项目补贴具体范围。
2.技术支撑:基本建成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未来有望通过政府或市场化机制,推动各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融合。因此,通过跨领域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再加工,类似财务审计报告一样的“统一信用报告”将呼之欲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为信用标准化提供强大动力。
3.人才培养:构建“信用学+信用工程+信用商+信用管理”的多层次信用人才体系
目前,推动建立“信用学”一级学科已成为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努力的方向。本领域的专业分工同样是必然发展趋势。因此,“十五五”时期,信用专业人才将进一步分化,分为聚焦信用学理论研究的学者群体,具有复合技能将理论部署付诸实践的信用建设工程师群体,整合信用市场资源、推动信用关系建立并呈现各类主体信用价值的“信用商”群体,以及推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信用管理职业经理人群体。
相应地,还应建立专业学科标准、专业岗位(职业)标准,以及配套的能力及评价标准。从国内专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看,对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学历,取得信用、标准化以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信用专业人才,持续开展继续教育,并进一步借助行业学会、协会力量,构建动态化信用专业人才智库(包括信用人才档案),为信用行业发展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专业力量。
七、结语
“十五五”时期,我国信用标准化发展将进入“顶层设计完善、供给质量提升、应用场景拓展、保障体系健全”的新阶段。通过构建与法律制度衔接、与国家战略适配的信用标准体系,聚焦数字经济、绿色发展、跨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推动信用标准向特定场景渗透,促使信用标准化成为社会信用体系成熟定型的基础保障。
在此过程中,需警惕标准碎片化、版牍化、与实践脱节等问题。通过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实施机制、加强科技创新,“破”“立”结合,落实信用标准化的功能定位,助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十五五”期末,基本形成可以保障“十六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张金波,北京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主持)、北京信用学会信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管理、标准化、科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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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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