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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1,证券简称:宏达股份)于7月8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与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定富强”)等五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康定富强向公司返还货款3137.69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部分被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康定富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公告显示,宏达股份作为原告(反诉被告)于2026年1月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涉案金额约4203.71万元,请求判令康定富强返还货款本金3237.69万元及利息966.01万元,并要求袁崎、陈召华、袁铃岳、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鲸渤硅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定富强提出反诉,要求宏达股份返还超退付货款550.8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反诉涉案金额550.82万元。
根据法院于2026年7月6日作出的(2026)川06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 康定富强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宏达股份货款3137.6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137.69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袁崎、陈召华、鲸渤硅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康定富强追偿;
- 袁铃岳在其持有的鲸渤硅业80%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康定富强追偿;
- 驳回宏达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康定富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关于诉讼费用,本诉案件受理费25.20万元由宏达股份负担6.39万元,康定富强等四被告共同负担18.81万元;保全申请费及公告费共计0.53万元由康定富强等四被告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万元由康定富强自行负担。
宏达股份在公告中强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康定富强等被告的实际偿债能力有待确认,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需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已于2016年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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