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闹下去,往后我跟小涛怕老死不相往来。”近日,在浙江台州临海市鹿城社区“共享法庭”调解室里,老张红着眼眶,说出了憋在心里许久的话。随着和解协议上最后一个名字落笔,这对因拆迁款分配问题反目成仇的父子,终于冰释前嫌。
这温情一幕的背后,是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托“共享法庭”治理单元,联动多方解纷力量,柔性执行、躬身调解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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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父子为70万拆迁款反目动手 资料配图
时间拨回到2022年,家中房屋拆迁,一笔不小的补偿款统一打入户主小涛的账户。
“钱分下来足够养老,以后也能给儿子少些负担。”老张充满着期待。本是用来改善生活的“及时雨”,却成了撕裂亲情的“导火索”。转眼三年多时间过去,迟迟等不到钱的老张,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经审理,判决小涛夫妇支付老张拆迁安置补偿款近70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涛夫妇没有主动履行,父子间的摩擦日益加剧,为琐事争吵成了家常便饭。
无奈之下,老张申请了强制执行。
一纸执行通知书,瞬间引爆了僵持已久的气氛——父子俩在争执中爆发肢体冲突,闹到了当地派出所。
家事纠纷,向来剪不断、理还乱。执行法官深知,若进一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虽能施压,可能彻底撕裂亲情。为解事结,更解心结,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基层治理联动机制,与父子两人所在地的鹿城社区“共享法庭”取得了联系。
这个设立在群众家门口的司法服务点,迅速发挥了其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桥梁作用。依托“共享法庭”,执行法官与当地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迅速对接,并主动联系了父子家族中威望较高的亲属,组成了一支“法官+调解员+亲属”的联合调解团队,力求从情、理、法多维度找到突破口。
几日后,调解如期而至。
调解现场,父子俩眼神里满是敌对。调解团队决定从“背对背”调解入手,寻找转机。
“我爸妈早就离婚了,我跟着妈长大,这些年来我们过得不容易。”面对调解员和长辈的关心,小涛吐露了心声。原来,他对父亲本就心存疏离,加上这些年经济紧张,积了一肚子委屈。他坦言,自己并非完全不愿给钱,只是手头确实拮据,可父亲不但没有体谅,反而将他告上法庭,又申请了强制执行。
“拆迁的房子是离婚时,我写给小涛的。如今我只是想留些养老钱,不用年纪大了再问他要。”老张近些年才跟小涛一起生活的,谈起这场闹剧,他既有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也有对亲子关系的无奈。
调解团队明白,这场纠纷,既是因“钱”,更是因“情”。
一番推心置腹的劝导下,父子俩渐渐冷静了下来。执行法官趁热打铁,一边向小涛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一边也向老张分析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家庭破裂风险,引导双方各退一步。
“我想把这些年孩子缺失的爱都补上,找回这个家该有的温馨。”老张率先松了口。
小涛夫妇深受触动,表示愿意将手头现有的27万元拿出来,作为父亲今后的生活开支,并承诺会尽心照顾父亲的晚年生活。
再次回到调解桌前,父子俩眼眶都有些泛红。
在调解团队的见证下,老张和小涛夫妻郑重签署了分家析产协议及结案证明。小涛当场将27万元交付给父亲,父亲也自愿放弃了剩余款项。
来 源:望潮客户端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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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而且补偿款远高于售价,卖方能不能反悔呢?7月5日,记者获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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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入住。不料,仅过去数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无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则认为,其购房是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机。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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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得知拆迁补6万元/㎡后反悔了 网络图/图文无关
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法官提醒,“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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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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