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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
【主编】解志勇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人工智能技术的国家安全审查及法律边界审视
作者:范晓波(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国际传播中心、国际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语言模型的快速发展,引发国家安全审查范式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基于实体资产与明确意图的框架,无法应对算法、数据驱动与计算要素的监管需求。人工智能的双重性——作为经济增长催化剂与安全风险载体——形成安全、发展与开放的三难困境。通过对美国安全导向的遏制模式、欧盟风险分级的目标导向路径,以及中国碎片化的多轨实践的比较研究,中国应追求本土化法律边界建构,立足自身国情与战略目标,寻求一条兼顾安全与发展的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治理之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审查;欧盟《人工智能法》;算法规制;技术主权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2.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证明责任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证明责任,在司法实务上既有采过错推定规则而将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的,也有采一般过错规则而将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给受害人的;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不统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此,应以现行法的既有规定为基础,在解释论视角下采区分说,在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可以适用阶层式法律效果评价方法认定过错侵权责任或适用利益权衡式法律效果评价方法认定非物质性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时,确定性地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或经由法官决定是否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以将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除此之外的则应统一采用一般过错证明责任规则而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以此助益“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双重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过错证明责任;注意义务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证伪
作者: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已经向用户提供了利用AI生成内容的可观激励,并不存在系统性的激励空白。在此情况下,增设邻接权的边际激励收益有限,而过度类型化及妨碍公众自由的制度成本却不容忽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是“准作品式”邻接权,其认知经济性不佳,且与著作权的界限不明。该邻接权构造存在内生矛盾:它与著作权的区别越明显,越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也越容易出错。在用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创作激励与使用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应由著作权规则独占评价,避免陷入由著作权、邻接权甚至反法一般条款共同规制的“碎片式”境地。在未来,各类文艺成果都将包含或多或少来自人工智能的贡献,增设邻接权将波及几乎所有文艺成果的界权,必须慎重。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最低限度创造性;兜底规范;认知经济性
4.平台中立的终结:网络内容治理的路径反思与重构
作者:迟舜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平台中立理念以言论自由为导向,主张平台是信息传输的技术中介,不对用户内容进行实质干预。该理念源于互联网早期并影响全球治理格局,但逐渐引发权责失衡与网络生态失序。随着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内容排序和流量分配持续塑造信息可见度与互动结构,其商业逻辑、外部性影响与公共话语影响相互交织,平台呈现出公私复合结构,中立理念逐渐丧失现实解释力。因此,应当在承认平台对网络舆论结构具有塑造能力的基础上,构建以非中立为前提的治理框架。在政府设定基本目标与程序性约束的前提下,应赋予平台必要的裁量空间以实现合作规制,并通过透明度、可问责性与多元参与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依据平台规模、业务模式与风险外溢程度实施差异化责任配置。
关键词:平台中立;内容治理;网络生态;合作规制;分级分类
【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理论前沿】
5.刑事诉讼中分案并案的法理分析与实践检视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件的单一性结构为确定刑事诉讼客体的基本单元提供了依据,由此引申出多个单一案件合并成复合案件的并案,与复合案件进行拆分而形成的分案。两者除特殊情形(如涉及级别管辖的并案)以外,通常属于任意性规定,赋予办案机关对并案与分案的裁量决定权。另案处理除另有意图外,属于强制性决定的范畴,办案机关通常有不得不如此处理的客观原因。就此而言,案件的拆分与合并,主要基于办案便利、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价值进行选择;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当事人因利益相关而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并案或者分案的情形。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主要依职权进行决定,这个过程不能忽视辩护一方的利益诉求和程序保障。当前分案的主要争议聚焦于辩护方阅卷权、对质诘问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进而导致辩护不足的问题。未来,刑事诉讼中分案并案制度应重点解决好这一核心问题,加之对分案、并案和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形进行必要规定,以及相关程序的制度配置。在当前难以充分实现程序精致化甚至细密化的情况下,这些举措有助于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并案;分案;另案处理;诉讼权利
6.从“例外”到“原则”:庭审实质化的权利之维与路径重构
作者: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刑事庭审形式化痼疾难愈,其根源在于质问权未被确立为审判基石,反在效率价值与印证规则的挤压下,沦为例外与可弃的选项。欧洲人权法院借由判例厘定审判底线,申明未经质问的证言原则上不得作为定罪依据。即便例外可容,亦须经正当理由、证据关键性及充分补救三重严格检验,且程序保障优先于实体补强。反观我国,质问机会在制度中被预设为例外,过度委诸法官裁量,又缺乏实质有效的补救机制。改革之要,在于推动规则体系重构:确立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则其庭前证言排除的原则,限缩例外情形,优先运用远程作证等程序性补救措施,并构建贯穿申请至救济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唯有如此,庭审方能从确认侦查结论的仪式,回归为检验指控的实质场域。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欧洲人权法院;质问权;证人出庭
7.数字时代刑事跨境取证的法理检视与制度完善
作者:智嘉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跨境犯罪从传统物理空间转向数字空间,以司法协助为核心的传统跨境取证模式面临效率不足、规则滞后、主权冲突加剧等多重困境,难以适应数字时代跨境犯罪打击的现实需求。在数字时代,我国刑事案件跨境取证有必要实现从“司法协助中心主义”向“数据治理中心主义”转型。“数据治理中心主义”跨境取证制度的完善应以尊重主权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实质审查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为支撑,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治理为基础确立分层取证规则体系,以多元主体协同为前提明确平台义务与责任,以治理需求为导向优化实质审查认定机制,并参考《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从而在维护国家主权前提下提升跨境犯罪治理能力,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安全有序的全球跨境刑事取证秩序。
关键词:网络主权;跨境取证;司法协助;数据治理;平台义务
【论文】
8.端侧智能体的治理挑战与制度回应
作者: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端侧智能体通过将模型推理、情境感知与任务执行能力延伸至用户终端,使人工智能深度嵌入个人终端环境,并在人机交互的深层变革中重塑风险生成机制。以智能手机为典型场景,端侧智能体的全域感知逻辑与数据和模型深度耦合的本地化运行机制,冲击了最小必要原则得以有效适用的制度前提。轻量化与本地适配削弱了安全对齐的可靠性,模糊了模型参数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规制边界,使得既有审查与问责机制的适用时点面临挑战。系统级权限与跨主体协同架构推动风险从数据处理与内容生成延伸至任务执行,加剧了责任归属与权限边界的治理困境。鉴于端侧智能体仍处于产业起步阶段,制度回应宜采取渐进式调适进路,契合智能体运行机理对既有治理框架进行精细化展开:在数据层,应以业务功能与具体任务为双层基准,推动最小必要原则向端侧场景的精细化适配;在模型层,应建立面向全生命周期的动态评估机制,并依据实际控制能力细化产业链协同治理机制;在应用层,应构建基于行动能力的分级授权与过程控制机制,确保其行为安全可控。
关键词:端侧智能体;智能体经济;智能手机;人工智能治理;个人信息保护
9.数字时代司法裁判说理的方法论重构
作者: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助力司法实践提质增效,在司法裁判说理领域具备广阔的应用价值。数字时代下,司法裁判说理的范式发生了深刻转变,呈现出说理渊源扩张、法律与事实融合趋于精细化、传统法律解释规则与位阶冲突被隐蔽算法替代的特征,进而引发出难以决断、难以诚实以及难以说服等问题。数字时代司法裁判说理的方法论重构,需坚守效率、安全与公正动态平衡原则:法源说理层面适配形式逻辑,回应说理资源扩张问题;事实说理层面兼顾个案事实阐释与先例事实规则梳理;价值说理层面调和机械司法与后果考量的矛盾,明确法官在裁判说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增进司法裁判说理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数字时代;裁判说理;说理范式;说理渊源;蒙眼的正义
10.人格权禁令的阶层审查模式研究
作者:王超(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陷入申请难的实践困境,原因在于其审查机制采要件满足模式,此种模式将封闭性要件叠加适用,既加重申请人举证负担,也令法院趋于谨慎。引入英美法系的综合裁量模式虽然有助于灵活应对个案,但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司法传统相抵牾,可能造成法院禁令裁判权的失范。我国可借鉴德国法对履行性假处分所采用的阶层审查模式来重构审查思路,具体包括两个递进阶层:第一阶层审查禁令基础,即申请人是否享有防御性请求权,此为必备要件;第二阶层审查禁令理由,即是否存在紧急救济必要性,由法院斟酌裁量。阶层审查模式可广泛适用于知识产权禁令、环境禁止令等民事紧急救济制度,在缓解申请难困境的同时规范裁量权行使。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阶层审查模式;防御性请求权;紧急救济必要性
11.论物上请求权的规范构造
作者:夏沁(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以绝对权为中心,并以物权支配为内容构建的规范体系。在该体系中,物权的对应面表现为消极性的义务。但此种义务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由此导致物权请求权在制度层面出现结构性的适用障碍。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形式规范体系已被物上请求权所解构。在民法典确立的二元请求权体系中,物权请求权被分解为义务层面的履行请求权与责任层面的救济请求权。其中,履行请求权以合同关系中的给付义务为规范基础,主要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则;救济请求权则以损害填补为规范基础,指向适用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规则。与此同时,物上之债为物上请求权提供积极义务的规范内容,从而奠定了其实体法构造的规范基础。借此,通过对物上请求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规范的具体构造,可推动物权领域转向以利用关系为中心的规范路径,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物上之债;物上请求权;规范构造
12.数字时代刑事法官预判的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韩振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在我国全案移送制度下,刑事法官在庭前程序中会对待决案件形成相对确定的预判。数字时代庭审实质化改革与人机协同审判出现交织共振,在两者动态交互的视域融合之下审视刑事法官预判现象,其遭遇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大概率”的不合理预判较难矫治纠偏;不合理预判径直成为终局性结论;法官对智能预判易产生自动化偏见。困境的认知根源在于全案移送制度下“卷宗笔录中心主义”裁判方式的盛行,而这种盛行的背后,审判认知结构的形成从庭审场域错位到侦查阶段,同时智能预判也固化加剧法官预判认知偏差。纾解困境的相应措施主要有:合理限制案卷笔录的移送使用;探索确立阅览案卷方面的限定性规则;刚柔相济协力推进辩护权、对质权、算法解释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与救济;通过场景化的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确定智能预判分级适用的合理边界,并提供适度的理由说明,使负责任的智能预判具备相对可解释性。
关键词:刑事法官预判;智能预判;全案移送制度;庭审实质化;人机协同审判
13.大模型训练专用合成数据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供给
作者:苏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模型训练高度依赖数据驱动,但直接使用真实数据正陷入侵犯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合规困境。与基于采集性来源的真实数据不同,合成数据由算法创制而成,作为大模型训练数据的生产性来源,在合规基础、内容质量与产业生态上具有功能优势,为破解上述困境提供了新路径。然而,合成数据的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短缺:法律定性与确权规则尚付阙如,数据失真偏差、技术内生缺陷与社会伦理风险亦缺乏有效治理。对此,应明确合成数据作为独立数据类型的法律地位,并基于原始确权机制对生成者的权能作层次化配置;同时引入负责任创新理念,从前瞻性质量评估、反思性透明治理与包容性协同治理三个层面构建风险治理体系,为合成数据的功能发挥提供制度支持。
关键词:合成数据;大模型;训练数据;数据产权
14.反垄断法经营者形态识别、义务设定与制度优化
作者:刘乃梁(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以经营者的形态识别与义务设定为脉络,丰富了主体内涵的制度表达。基于属性差异、行为效果与威慑穿透的形态识别,呈现出规范维度下经营者表现形式的多元发展态势;而以合作与合规为核心特质的义务设定,更彰显了转型维度下对经营者能动性的行为期待。诚然,责任配置与主体识别的不同步,引发制度发展中的救济缺位,更会滋生“错误规制”的潜在风险。行政主导下的义务设定也未能在法律规制与公司治理的协同场域形成必要的制度关联。反垄断法应在常态监管中提升经营者形态识别的精准度,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趋势下强化举报人、当事人、合规经营者等角色主体的制度激励,并在风险防范的体系化思路下推进经营者保护与赋能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形态识别;义务设定;保护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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