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那么,送到拘留所的当日是否算一天?能否计算在治安拘留的期限内? 答案:不算一天,不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才为1日,也可以理解为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才算一天。
2014年2月18日公安部印公监管〔2014〕78号, 为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 其中“一、关于被拘留人的收拘凭证。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行政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二、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
对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孙茂利主编—曾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公安部副部长)P505也指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出所当日应当计算在内。《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68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注:《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没有关于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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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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