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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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如果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还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吗?
最高院在《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北平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
最高院认为,
首先,情势变更是当合同原有利益平衡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造成不公平的状态存在,为调整这种状态施以的法律救济。该条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
本案中,案涉矿区位于乌鲁木齐南山风景名胜区内,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龙煤公司在庭审中亦称“国家禁止在风景区采矿,当时新疆的政策把握的较为宽松,取得探矿权证始终是在禁区范围内"。
龙煤公司作为矿产企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对于案涉矿区位于风景名胜区内应当知晓,即使如龙煤公司所称当地环保政策宽松,龙煤公司在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下,其对政策的走向应当有预见,之后当地政策逐步收紧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对于龙煤公司而言不属于意外风险。龙煤公司明知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而甘愿冒风险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恒润泰公司股东享有矿业权所带来的利益,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该二十六条。
其次,政策变化对本案合同的影响。
龙煤公司与郑北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是郑北平持有恒润泰公司的股权,恒润泰公司的财产包括案涉探矿权。当地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案涉探矿权无法延续,但目前探矿权仍然存在,龙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没有丧失,龙煤公司仍持有恒润泰公司51%的股权,并享有股东权益。
再次,2012年11月9日,龙煤公司对郑北平来函意见的复函中记载,双方对该矿区煤炭资源开发存在的政策性不确定因素已取得共识,愿继续推进项目开发建设或争取政策补偿。龙煤公司在2010年7月9日已经明知政策调整,但在2012年11月9日的复函中明确表示继续推进,2013年5月8日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的规定,龙煤公司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商事交易风险自负,法律不兜底明知的冒险决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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