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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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中,经常会有股东先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并主张分红,败诉后另行单独起诉公司给付利润的情形。
那么,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与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呢?
最高院在《朱海峰、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基于合同关系请求公司给付利润的诉讼,与在先的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基于股权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讼,二者法律关系并不一致,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焦点为: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
本案与前案的当事人相同,故判断朱海峰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本案与前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一)关于诉讼标的是否一致的问题。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判断朱海峰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本案与前案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本案中,朱海峰主张系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与前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分配公司利润并不一致。
在朱海峰与浐河公司的纠纷中,朱海峰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纠纷已经在前诉中得到了裁判,前诉法院认定朱海峰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亦不能分配利润,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朱海峰在本案中提出的是要求依据合同纠纷主张给付性质的债权,即分配浐河公司的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并不一致,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诉讼请求是否一致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
本案朱海峰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浐河公司向朱海峰支付1992年至今的浐河公司的分配利润,暂计8000万元(以将来评估结果为准)",前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朱海峰在半坡湖公司享有50%的股权,并按照50%比例分配自2000年至今的税后利润,分配金额以人民法院委托审计结果为准;黄振海对支付税后利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包含利润分配的给付内容,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提出的请求,前诉的诉讼请求系基于股东权利提出的,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本案的诉讼请求基于债权要求给付公司利润,亦非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故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至于本案与前诉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具体请求是否有部分重合,并不影响两案不属重复起诉的认定,对此可由原审法院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解决。一、二审认定朱海峰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确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维权时,若股东资格确认及分红诉讼诉求被驳回后,切勿直接放弃,继续梳理出资协议、分红决议等债权类证据,单独提起利润给付之诉,法院不得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立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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