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 正式实施,办法明确: 群众 进京 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仍反复 进京 走访的,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有滋事扰序、缠访闹访(两条红线)等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两个核心行为界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
1. 缠访闹访
特指诉求已经办结、问题实质化解、法定答复文书完备,无新事实、新理由,无休止、重复性以走访方式纠缠各级接待场所;拒绝接受疏导、法治劝导,以反复走访施压索要政策外额外利益,刻意消耗信访公共资源、违背逐级信访法定流程的持续性纠缠行为。
2. 滋事扰序
具象化常见违法行为:(1)在信访接待大厅、机关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围堵大门、聚众滞留、大声喧哗辱骂工作人员;(2)拉横幅、摆标语、张贴传单、静坐堵路,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公共场所公共秩序;(3)纠缠拉扯工作人员、阻拦正常办公通行、恶意起哄制造围观事端;(4)非指定场所走访、在敏感区域滞留上访,扰乱公共治安秩序等。
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应的法律依据与梯度处置层级(由轻到重)
第一层: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劝离、持续滞留滋事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劝离、带离现场等强制措施,恢复正常办公和公共秩序。
第二层:治安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第三层:刑事追责
行为升级触犯刑法时立案追责,常见对应罪名:
1. 寻衅滋事罪:多次无故纠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情节恶劣;
2. 扰乱单位秩序相关刑事追责:聚众围堵机关,造成长时间办公瘫痪、重大损失;
3. 伴随索要财物、要挟胁迫公职人员的,还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等。
三、适用前提(前置边界,区分合法信访与违法处置)
此规定不针对正常信访维权,必须同时满足前置条件之一才会触发公安介入:
1. 第一种前置:信访事项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已完成一次进京登记,反复重复进京走访,拒不接受等候办理结果的劝导,进而出现滋事行为;
2. 第二种前置: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依规全部解决到位,或信访人对结果不服但信访程序已闭环终结的,无实质新诉求,仍持续反复进京走访,经信访部门法治教育、疏导劝离后拒不配合。
本条规制的是行为违法性,不再考量原有信访诉求本身对错:哪怕当初诉求合理,只要诉求已解决完毕,后续缠访滋事行为本身违法,就适用公安依法处理。
处理逻辑:先信访部门前置法治教育、疏导劝离(优先劝导化解);劝导无效、拒不改正并出现违法行为后,才启动公安机关法定处置,遵循“劝导优先、处罚后置”原则。
简单说:走完法定程序、诉求解决完毕仍执意缠访,或是办理期内重复来访且做出扰乱秩序行为,才不属于合法信访范畴,归入治安、公安管辖范畴。
正常维权:诉求未办结、对现有处理结果不服、按逐级流程依规走访、全程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理性表达诉求,属于法定信访权利,适用信访部门受理办理流程,公安不会介入处置。
四、配套制度后果
1. 行为一旦定性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并移交公安处理,不再纳入信访来访登记,不会录入信访事项台账,不再走信访复查、复核流程;
2. 相关走访数据不再纳入各地信访考核统计、通报,不会再因该人员重复走访对属地进行信访考核扣分;
3. 相关处置记录会形成治安案件档案,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后续处置力度会逐级从严。
五、现实导向意义
1. 保障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正常办公秩序,维护绝大多数群众正常有序信访的环境;
2. 厘清权利边界:信访维权是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有边界,不能以信访名义突破治安法律红线;
3. 杜绝以缠访闹访施压换取政策外特殊待遇的不合理现象,落实信访法治化,做到诉求合理依法解决、行为违法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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