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含油金属屑”作为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中提出的新概念,在现实操作中因界定边界不清,导致各地管理要求不统一,尚未能充分发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服务企业降本增效之功能。
笔者认为,机械加工行业产生的金属屑可考虑细分为三类。刨花、油回丝等可分离金属废料宜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而废油中的细微金属物分为可压榨分离的金属屑、不可压榨分离的金属粉末,均应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含油金属屑应特指可压榨处理后无滴漏的细微金属屑,现实管理中应科学合理地明确无滴漏标准,非豁免环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利用环节加强新增污染物的环保措施监管。
生态环境部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于2016年起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首次在生态环境领域提出了“含油金属屑”的概念(豁免清单第9条)。可能因民众的日常普遍认识与该专有名词存在较大偏差,造成对“含油金属屑”的范围界定不清晰、管理要求不一致等现实困惑。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常见问题回复指出,含油金属屑(尤其是未经压榨处理的)危险特性相似归类废物代码900-200-08和900-006-09管理,浙江省舟山市发布的《舟山市机械加工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明确金属废料中超过3%含油率的为危险废物,重庆市的管理指南将使用矿物油的湿式切削产生的金属屑为危险废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肯定了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块状、片状等较大尺寸的金属边角料因沾染废切削油或切削液应属于危险废物。尽管广东省、上海市等亦通过发布官方回复、新闻报告等形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宣传释明,实践中仍存在“含油金属屑”在各地界定标准和划定范围不一致、管理要求不统一等现实难题亟待深入阐明。
目前,我国共计发布了5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别为1998年版、2008年版、2016年版、2021年版和2025年版,“含油金属屑”的概念于2021年版首次提出(2025年版未改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9条,“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006-09,豁免环节为利用,豁免条件为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内容为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要搞清“含油金属屑”是否为危险废物,首先要明确其界定范围。根据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的特点,笔者认为金属屑可细分为三类:加工中可简便分筛的金属废料(包括刨花、油回丝等较大物料)、废油中可压榨分离的(达到静置无滴漏)的细微金属屑和废油中无法压榨分离的金属粉末。前者可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油金属屑”应为后两种,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应仅指第二种。
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含油金属屑”是限定为“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在珩磨、研磨、打磨过程和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006-09的“危险废物”。而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006-09的分别是非特定行业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和“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为有机类废物,即“含油金属屑”应为金属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粒径极小金属碎屑,随着水、油或乳化液等混入到上述两种有机类危险废物中,无法简单通过静置过滤、水洗离心等便捷方式进行物理分离来实现资源回收,需考虑通过金属冶炼的方式进行再利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交流信息,此类应按照对应的危险废物来进行管理。而民众常规认知中的“含油金属屑”,即表面沾染少量废矿物油、切削液等的金属刨花、油回丝等金属废料,应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宜扩大解释为危险废物中的含油金属屑。
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是对其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豁免环节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目的是“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答记者问中提到,“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对部分危险废物的环节进行有条件的管理松绑,促进其中有价值资源的回收利用。而刨花、油回丝等这些金属废料在2021年前大都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产废单位、监管部门等各方均无明显争议,若因豁免清单的出现而转变成危险废物,则将形成法律逻辑悖论,即豁免清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成了危险废物,同时会背离豁免清单简化环境风险的管理环节和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之初衷。
从环境风险管控来看,金属废料因特殊的物化性质,多为表面致密光滑,机加工过程中沾染的微量废矿物油、切削液等,可以通过静置过滤、压榨处理、水洗离心等便捷方式去除,达到“静置无滴漏”的风险管控效果,从而消除后续存储、转运和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大可不必作为“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其次,金属板材、管材等为防锈、防氧化等目的在出厂时,大多有涂抹少量油类物质的行业惯例,在激光切割、干式切削等机械加工中仍有微量废油残留。此类金属废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回收是无争议的常规方式,而湿式机加工的金属废料若因加工残留微量切削液、切削油之原因被归为危险废物则有失公允。最后,若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第5.1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金属废料作为危险废物破格提级管理,那可能导致此类物质划分标准的逻辑滑坡,即较大尺寸的金属沾染了毒性、感染性物质亦将变成危险废物,进而导致监管工作无所适从,影响政府的监管效能和企业的经营利益。
故此,“含油金属屑”应为废物代码900-200-08和900-006-09的“废矿物油及油泥”“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不易分离的超细金属碎屑,此类无疑应是危险废物,对其豁免的条件是“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目的是为了提升有机废物中金属资源的利用效率,科学分类分流处置不同资源属性的危险废物。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监管中应对产生、存储、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审查是否达到“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的环境风险管控条件,以及是否真正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目的。而且,最终金属冶炼企业的利用环节是不需要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资质,但需做好接收、存储和冶炼环节的污染控制措施和环境风险管控的适应性调整,同时重点关注有机类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进入冶炼环节后新增的气态或固态污染物的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的完善提升工作。
此外,“静置无滴漏”的标准较为笼统,尚无科学合理、方便操作的判定细则发布,例如静置时长、滴漏数量、包装和运输要求等。笔者认为含油金属屑静置无滴漏之目的为后续运输、存储和利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工作。故建议可根据运输和存储需求,科学系统地明确压榨除油后的静置时间,如仓库静置五日,并严格限定滴漏废油数量,确保后续包装有充足余量容纳可能滴漏的废油,且运输中需做好泄露应急处置方案,达到污染风险可控。如果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亦可实现环境风险控制的,可适时逐步考虑针对压榨除油效果好、科学包装、运输方案完善的含油金属屑进一步豁免存储和运输环节,再度提升服务企业发展的降本增效作用。
综上,“含油金属屑”可严格界定为废物代码900-200-08和900-006-09的有机类危险废物中混入且不易分离的超细金属碎屑,不应包括普通民众认知的应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沾染废油、切削液的刨花、油回丝等金属废料”,实际管理中需重点关注非豁免环节危险废物管理、豁免条件“无滴漏”风险管控和“金属冶炼”的利用目的,同时明确静置无滴漏的标准,指导利用企业完善相应的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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