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旅居日本中国公民离婚及跨境财产分割案件落下帷幕。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凭借对中日婚姻家事法律与跨境财产处置规则的深刻理解,通过非诉协商方式成功协助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并完成婚内财产分割,案件顺利办结,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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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女士与配偶均为中国公民,长期在日本工作生活,二人于 2023 年在日本办理结婚登记,未返回中国国内办理婚姻登记备案。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因二人在日本与中国境内均购置有房产,就婚内财产分配规则、跨境房产处置流程存在争议,同时对境外登记婚姻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存疑,遂委托国樽律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023 年:委托人与配偶在日本办理结婚登记,未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备案;2025 年 7 月 21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由涉外婚姻家事团队承办本案;2025 年 7 月 - 9 月:团队完成中日双方法律适用研判,梳理核查两国境内房产及婚内共同财产权属,制定多套财产分割备选方案;2025 年 9 月 - 10 月: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开展多轮协商沟通,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比例、两地房产处置方式逐步达成共识;2025 年 11 月 6 日:双方签署正式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完成两国对应法律程序的对接确认,案件顺利办结。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
1、境外结婚登记的国内效力认定。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在日本登记结婚且未在国内备案,需明确该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匹配对应的离婚办理路径。
2、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布于中日两国,不同法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分割原则存在差异,需确定财产分割的准据法,规避法律冲突风险。
3、两国不动产的处置程序衔接。日本境内房产的分割、过户需遵循当地不动产登记与税费规则,国内房产需符合中国不动产登记要求,需同步保障两地处置流程合规落地。
4、跨境离婚协议的效力覆盖。需确保双方达成的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在中日两国均具备法律效力,避免出现一地认可、一地不予承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一)婚姻效力与离婚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只要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二)夫妻财产分割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跨境不动产处置合规要求
1、日本《民法》《不动产登记法》相关规定:日本境内不动产权属变更、财产分割,需依照当地法定登记程序办理,并完成对应税费申报缴纳。
2、跨境财产分割协议在不违反财产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不同法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作出约定,各方需分别依照财产所在地法律履行登记、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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