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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场统一收银并结算给商户的税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两种合作模式,各自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模式一:纯租赁(收取固定租金或管理费)
商场仅提供场地,统一收银,实质为代收代付行为。此时,商场无需就代收的货款缴纳增值税,仅需就收取的租金或管理费申报纳税;商户则需按自身实际销售收入(全额)正常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模式二:扣点分成(委托代销)
商户提供商品,商场统一收款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抽取佣金(如售价100元,商场抽30元,商户得70元)。此种情形在税法上通常被认定为: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
商户:应按全额销售额(1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按实际到账的70元。
商场:仅就抽成的手续费收入(30元)缴纳增值税,并可向商户开具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通常为6%)。
抵扣:商户取得商场开具的专票后,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商户:应以全额销售收入(100元)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将商场抽走的30元作为销售费用或营业成本在税前扣除,据实计算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提醒:
不少商户为图省事,直接按实际到账的70元确认收入,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高见财税建议:严格按全额销售与费用列支两条线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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