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一男子吴先生因家庭纠纷,在劝阻前妻余女士抱子小吴自杀未果后,短暂离开现场十多分钟,返回时母子二人已溺亡。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并赔偿死者父母10万元。吴先生不服判决,以关键短信证据未被采纳为由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23年8月5日20时许,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带着1岁多的儿子小吴回到父母家中。此时,他的前妻余女士也在场。因儿子小吴哭闹一事,余女士对吴先生进行辱骂,双方随即发生争执,甚至出现了肢体抓打。
冲突升级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小吴朝距离吴先生父母家房屋百米左右的水窖走去,并明确扬言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立即上前劝阻,并试图拉拽余女士回家,但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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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当晚,吴先生曾打电话请求余女士父亲前来劝导,但遭到拒绝。此后,吴先生与余女士在水窖旁僵持。凌晨0时许至5时许,余女士抱着儿子坐在水窖口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期间,吴先生多次往返家中与水窖处。有一次,吴先生离开时,余女士趁机移开了水窖盖子,吴先生返回后发现并予以阻止,但余女士抢先一步抱着儿子坐在移开的井盖上继续对峙。
在长达数小时的劝阻过程中,吴先生曾用手机搜索“两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等相关内容。凌晨5时14分,吴先生向父亲发送了一条短信,内容为“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
然而,这条短信成为了吴先生上诉的关键证据之一。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手机数据进行恢复,结果显示未发现该条短信。吴先生辩称,第一次庭审时,他们出示过短信承载的手机,即他父亲的手机。时隔一年后第二次庭审时,因手机老化,不能再继续提供手机原件,导致数据无法恢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发送过该短信,也不能认定其在最后一次回家时余女士情绪已缓和。因此,对吴先生的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到家中,停留十多分钟后返回水窖处,发现余女士和儿子已溺入水窖,遂呼喊亲属合力打捞并送医抢救。8月07日8时07分,医院宣布两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系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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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威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在争执后预见到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余女士系成年人,其死亡结果系其自杀行为直接导致,且小吴的死亡结果也系余女士直接行为所致。同时,吴先生事中有劝阻余女士自杀的行为,事后进行施救,其罪责应与完全不作为的犯罪有所区别。案发当天吴先生亲属主动报警,且案发后吴先生在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免予刑事处罚。余女士父母索赔92万余元,法院酌情判定吴先生赔偿1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上诉状中,吴先生坚持自己无罪。其主要上诉理由包括:
- 发给父亲的短信是关键证据,虽因手机故障无法当庭出示,但已进行过庭审质证,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
- 一审判决存在有罪推定,忽略了人在连续7小时高强度精神紧绷劝阻后的体力和判断力极限。
-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并驳回死者父母的民事赔偿请求。
其代理律师认为,吴先生和前妻有争执,与对方寻求自杀,没有因果关系。目前他们已递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来源:红星新闻、经纬刻度
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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