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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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2010】2号)文件精神,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组建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并更名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简称湖北银行宜昌分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湖北银行宜昌分行依法承继了原宜昌市商业银行(包括湖北猴王城市信用社、宜昌市三峡、西陵、银光、江南、万寿桥、云集和四达等八家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和有关债权,以下债权(本公告为截止2026年3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行计算)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亦由湖北银行宜昌分行承继,并授权湖北银行宜昌分行不良资产经营部承办相关催收事务和接受借款人、担保人还款。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向湖北银行宜昌分行或湖北银行宜昌分行授权管理单位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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