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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被家暴的妻子
绝境逃生,
为何是故意杀人
而不是正当防卫?
文 | 雾满拦江
曹女士,生于1998年,河北邢台人。
17岁,经家人介绍,认识隔壁村刘先生。
19岁,与刘先生在石家庄结婚。
20岁,曹女士做了妈妈。
23岁,曹女士与丈夫发生冲突,被打到左耳鼓膜穿孔。
25岁,夫妻间的矛盾加剧。
夫妻矛盾原因,曹女士在家中高档女装门店作销售,丈夫刘先生没什么收入,家里开支,全靠曹女士的工资。
家里买了辆车,也是曹女士出的十几万首付。
——就是这辆车,让曹女士被判故意杀人罪。
总之曹女士的收入,支撑着全家生活。
丈夫刘先生,长期猜忌妻子,经常到妻子的门店查岗。
一旦发现妻子与男顾客交流,说话,刘先生就会冲上来制止。
夫妻矛盾,持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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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曹女士第一次报警。
警方调解,未认定家暴。
此后曹女士与闺蜜吃饭。
刘先生认为,一定有其它男士,参加了饭局。
于是刘先生在夜半1点,持刀大闹,强迫曹女士出门找闺蜜对质。
下楼后,刘先生持续对妻子踢踹,推搡。
刘先生开车出门,一路狂闯红灯。
途中,刘先生把刀架在曹女士脖子上,扬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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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趁丈夫开车之际,抓过刀丢到窗外。
刘先生停车,下车把刀找回,并暴揍曹女士。
车开到曹女士的闺蜜楼下,在丈夫胁制下,曹女士拨打闺蜜手机。
无人接听。
闺蜜熟睡如死狗。
刘先生把曹女士拖到车尾,撕扯衣物,裸露下体,持续暴力殴打。
曹女士趁丈夫松懈,突然冲入车里,启动车辆逃离。
刘先生大叫一声,凌空跃起,落在车上并扒住引擎盖。
曹女士加速行驶。
轰!
车子撞上路边花坛。
刘先生嗖的一声飞出。
啪唧!刘先生摔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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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落地时的精确时间,是凌晨3点10分。
附近有家饭店开工,听到撞车声音后,立即报警。
曹女士与刘先生均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
刘先生的肝、肾、胰腺等摔到破裂,不治身亡。
曹女士在医院插着引流管,半死不活。
法院一审认为,刘先生殴打曹女士的行为中断,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
而曹女士驾车高速行驶,明知会造成死亡结果仍持续操作,所以曹女士具有杀人主观故意。
因此,法院一审认定曹女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附带民事赔偿5.4万元。
曹女士家人提请上诉。
(04)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让无数网友难以认同。
高院不认定家庭暴力,夫妻互有打骂,冲突程度克制,仅单次鼓膜穿孔,不存在持续性严重摧残,曹女士未形成根本性恐惧。
高院称,刘先生持刀,仅用于找人对质,并非蓄意行凶。
案发时殴打已暂停,无紧迫生命危险,不具备防卫、避险前提。
高院认为,曹女士高速行车甩开扒车的人,手段远超合理避险限度,放任对方死亡结果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这个结果,引爆舆论。
刘先生持刀,把曹女士扒光殴打,这竟然是“并非蓄意行凶”。
曹女士被打得驾车逃离,反倒成了故意杀人。
这简直是岂有此理。
(05)
很多人搞不懂这起案子,其实整起案件的关键,从来不是人死了。
而是曹女士当时的心态和行为性质。
按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需要四个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在这起事件中,曹女士就是主体要件。
二是客体要件,曹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的生命权,就是客体要件。
三是客观要件,曹女士驾车逃离,刘先生跃起扒住车,咣,车撞在花坛上,刘先生飞出,啪唧……刘先生死了,曹女士的行为,就是事件的客观要件。
四是主观要件。
这也是本案唯一的争议,即:她到底想不想杀人?
这里必须厘清一个关键:法院从来没有认定曹女士是预谋杀人、报复杀人。
本案定罪的核心,是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有危险,依旧放任结果发生。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曹女士的加速逃离,到底是“想弄死对方”,还是“太害怕,只想赶紧逃走”?
法院的逻辑是:
曹女士知道刘先生在车上。
知道高速行驶、大幅打方向盘可能把人甩死。
她还继续开。
所以,她放任了死亡结果。
这个逻辑,表面上说得通。
但问题也正出在这里:
一个人在刚刚遭遇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物被撕坏之后,为了逃离现场做出危险操作,能不能直接推定为“想弄死对方”?
这不是小问题。
这是本案的命门。
(06)
所以,我们来梳理一下。
第一个关键问题是:
曹女士开车那一刻,刘先生的不法侵害,真的结束了吗?
法院判案的核心依据是:殴打暂停,危险消失,所以不能防卫。
可普通人的常识、以及正当防卫的司法精神,都不认同这种机械切割。
当晚的所有行为,是一整套连贯的暴力控制:持刀胁迫、深夜拖拽、暴力殴打、当众羞辱、限制人身自由。
刘某扒住车头阻拦车辆,根本不是无关行为,而是继续禁锢、阻止受害者逃生的暴力延续。
司法评判危险,不能用事后冷静的上帝视角,去苛求身处绝境的当事人。
对当时的曹女士而言:危险从来没有结束,施暴者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控制她、禁锢她。
(07)
第二个问题:
危险行为,等于杀人故意吗?
曹女士继续开车,当然危险。
人在车头,人车高速移动,还大幅打方向盘。
这不是小事。
不能洗。
也不能轻描淡写。
但危险行为不等于杀人故意。
这句话必须讲清楚。
一个人在冷静状态下,明知道对方扒车,仍然猛踩油门、疯狂甩车。
这当然更容易被认定为放任死亡。
但一个人刚刚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服被撕坏,处在恐惧和混乱里,只想赶紧离开现场。
这时她做出高风险操作。
这到底是放任他死?
还是我只想逃,觉得能甩开他,没想到会死?
这两种心理,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前者可能是故意。
后者更接近过失,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进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讨论。
公开材料里还有几个细节,不能忽略。
第一,曹女士拿到过刀,但她没有用刀伤害刘先生,而是把刀扔出窗外。
第二,上诉书提到,曹女士启动车辆后曾刹车,并试图向远离刘先生的方向打方向盘逃离。
第三,曹女士本人供述称,自己当时只是想开车逃跑,没有想伤害刘先生。
这些细节不能自动证明她无罪。
但至少说明,事情没有简单到一句她就是故意杀人可以盖棺定论。
她的行为有危险。
但她的目的,可能是逃离。
而刑法最怕的,就是用结果倒推心态。
因为人死了,所以你就是想让他死。
这太粗暴。
也太危险。
(08)
第三个问题:
即使曹女士做过头了,就一定是故意杀人吗?
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很多人把这个案子说成两个选项:
要么无罪;要么故意杀人。
其实法律不是这么粗的。
中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空间:
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翻译成人话:
如果你本来是在防卫,只是防卫过了头。
法律不是说你完全没责任。
但也不能把你当成普通的故意杀人犯。
这就是防卫过当存在的意义。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也说,认定防卫过当,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和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还特别强调,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用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这句话,说得太关键了。
因为曹女士当时不是在考场答题。
她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做风险评估。
她是在凌晨三点,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之后,终于抓到一个离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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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不能像事后看监控的人一样冷静?能不能精准判断:
我现在开几码?打几度方向?他会不会掉?掉下来会不会死?我该不该停车?停车后他会不会继续打我?
普通人做不到。
法律当然不能鼓励危险驾驶。
但法律也不能要求一个恐惧中的人,像机器一样计算最优解。
(09)
这起案件,是一场悲剧。
刘先生死亡,是不可逆的结果。
曹女士的驾车行为,也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真正让人无法平静的是:
一个人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服被撕坏后逃跑。
对方又爬上车头,不让她跑。
最后,她跑出了人命。
法院却说,这是故意杀人。
公众不理解,不是因为公众不懂法。
而是因为公众在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
如果这都不算危险还在继续,那什么才算?
如果这都不能先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那防卫制度到底保护谁?
如果一个人在恐惧中做出的过激逃离行为,可以被直接推成故意杀人,那以后身处暴力中的人,到底该怎么逃?
法律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前因。
不能只看谁死了,还要看危险是谁制造的。
不能只用事后冷静的眼光,去审判一个人在深夜恐惧里做出的选择。
这,才是曹女士案真正让人无法接受的地方。
也正是这个判决,很难得到普通人理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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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图来自AI绘画及网络,仅供参考)
昨日雾曰
做人要有契约精神。
一口唾沫一个钉,说话要算数。
更要通达机变。
规则对你有利,那就认真遵守。
如果遵守规则,反而让正气下降,邪气上升,这时候就要动动脑子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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