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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 8500 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拒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武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检索高某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权等全部财产线索,经多轮线上线下核查,高某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高某某长期拒接执行法官电话,刻意躲避传唤,明显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意图,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僵局。 为破解执行困境,执行法官扩大财产调查范围,调取高某某婚姻登记信息查明:高某某与张某某 1999 年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法院依法查询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查实账户内有婚后共同经营所得存款 17 万余元。
法院当即依法裁定冻结该银行账户,并向张某某送达冻结裁定书,当面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享有提出执行异议、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的法定救济权利。张某某认可案涉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结果
张某某自愿配合法院执行,双方确认仅扣划存款中属于高某某的共有份额用于清偿劳务费。法院依法从冻结账户内扣划 8500 元案款,全额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手中。法院解除对张某某账户的冻结。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无异议、认可财产共有性质的,法院可直接处置被执行人所占财产份额;若共有人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可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延伸查控配偶名下婚内共有财产。不少被执行人刻意将全部收入存入配偶账户,制造自身 “无财产” 假象逃避债务。法律并未限定仅能执行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财产,只要案涉财产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无法证明为配偶单独所有,法院有权采取冻结、查封措施。 但冻结配偶账户不等于全额执行配偶财产,仅划扣存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一半份额,配偶自有财产部分依法保留,不会因夫妻一方负债,无偿剥夺另一方多年劳动所得,平衡债权人和案外人配偶双重权益。 同时还应充分保障配偶救济途径,执行程序合法规范。法院冻结财产后必须书面告知配偶,释明异议权利。配偶若能举证存款为婚前财产、仅归其个人的赠与、遗嘱财产或婚内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可在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属实的,法院立即解除冻结、停止执行。
笔者寄语
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可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被执行人婚姻信息、查询配偶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线索,借助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实现债权,不必因被执行人 “零财产” 放弃维权。婚内经营、务工收入默认属于共同财产,恶意转移资金至配偶名下,不仅无法免除还款责任,还会被认定为规避执行,面临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配偶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份额。人民法院执行始终恪守公平底线,既依法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也绝不无故侵占案外人合法财产,实现法律力度与司法温度统一。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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