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在开玩笑。”
“孩子们闹着玩的。”
“没那么严重吧?”
这些话,你是不是经常听到?在很多老师眼里,只要没打出血、没打断骨头,就不算“欺凌”。然后呢?那个被“开玩笑”的孩子,可能一辈子都走不出来。
新规之下,“开玩笑”不再是挡箭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下8类行为,一旦发生,必须追责:
第一类:肢体欺凌。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最容易被识别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只要动手了,就不是“闹着玩”。
第二类:财物欺凌。 抢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抢一块橡皮也是抢,摔碎一个手机也是摔。别因为东西不值钱就觉得没事——行为的性质,不由物品的价值决定。
第三类:言语欺凌。 当众嘲笑、辱骂、取侮辱性绰号、恶意起哄、散布谣言、恐吓威胁、恶意评论他人外貌、家庭背景等。嘴上的刀,有时候比手上的刀更疼。
第四类:社交欺凌(关系欺凌)。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联合全班不跟某个人说话,建一个群专门排挤某个人。这种看不见的暴力,杀伤力最大。
第五类:网络欺凌。 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性言论、散布谣言、公开他人隐私等。你以为在网上骂人没人管?新法告诉你:管定了。
第六类:性欺凌。 涉及性暗示、性侮辱、性骚扰等行为。教育部“十项要求”明确,学校要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第七类:恐吓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做不愿做的事。“你不听话我就打你”——这不是玩笑,这是犯罪。
第八类: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兜底条款,防止任何形式的“漏网之鱼”。
这八类行为,班主任必须识别、必须制止、必须报告。不是你“觉得”严重才管,是法律“规定”了必须管。
碰到一起,处理一起。别再说“我不知道这也算欺凌”。现在,你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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