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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防范高空坠落
时刻绷紧安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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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在此,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各施工单位、建筑工人:高空作业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带、防护用具,检查脚手架设备,严禁违规冒险施工,严守安全操作规范,谨防高空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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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存在坠落风险的各类施工作业。
以下为常见的两种高处作业:
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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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
属于特种作业范畴
从业人员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
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一起来看看
这些警示案例
让我们严格遵守高处作业规范
千万别让“小疏忽”酿成“大悲剧”
02 警示案例
案例一
平坝区“9·4”建筑工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2023年9月4日下午5时许,在平坝区某项目施工现场观光电梯井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9月4日17时许,由个人挂靠某机电设备公司的林某带领2名电梯安装工人到平坝某项目开始施工。林某等三人将观光电梯横梁方钢吊运至操作平台上,因平台工作面不够,林某与一名工人在操作平台上作业(操作平台离地约6米,林某将安全绳系于脚下钢管,另一名工人将安全绳系于上方横梁),还有一名工人于某在一楼地面打水平仪。观光电梯横梁方钢搁置约10分钟后,铺设的操作平台下方C型钢突然脱落,导致林某跟着C型钢脱落后高处坠落(另一名工人所系的安全绳不在操作平台上,被安全绳拉住悬挂在半空,未坠落至地面),地面作业的于某听到异响,抬头看时发现林某掉落且趴在地面身旁伴随安全绳所系钢管,同在高处作业的工人呼喊林某已无应答,并发现太阳穴凹陷,地面有大片血迹,随即立即拨打120和110电话,17时50分许,120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林某已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资质,在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违规堆放材料,致使操作平台垮塌、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未落实主体责任,对承托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电梯施工单位超资质范围承接项目,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电梯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无安全员进行监督,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违规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未对作业人员违法作业行为进行制止。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取得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在施工时将安全带低挂低用,未按照正确操作规范高挂低用使用,未系安全帽帽带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到室外操作平台进行电梯钢结构安装作业,对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预判不足。
(三)事故查处情况
1.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2名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电梯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30万元罚款;
3.项目建设单位对该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30万元罚款;
4.其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责任人员,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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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经开区“5·26”建筑施工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2025年5月26日,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5日,项目开始组织1号楼外墙脚手架拆除作业。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项目部架子班组继续对1号楼第4层及以下的外墙脚手架进行拆除作业,架子班班组长汤毅安排小工李某(死者)、杨某、汤某等将拆除后的构件、物料进行收集和清理。期间,为方便塔吊转运,李某、杨某二人从1号楼第四层的房间阳台往返穿越外墙脚手架,陆续将脚手板、脚手架构件等物料堆放在防护棚(距地面高度约15米)顶板上。上午10时许,当李某、杨某共同站立在防护棚顶板上作业时,防护棚左侧上方的一根斜拉钢丝绳突然发生断裂,防护棚瞬间倾斜垮塌,李某、杨某二人连同脚下的物件(防护棚上未予固定的钢管构件、脚手板)从距地面高约15米处坠落,接近地面时因杨某身下有物件与地面先行接触,起到一定支撑、缓冲作用,造成杨某未直接坠至地面仅受轻伤,而李某则直接坠落至地面,头部受到重创发生休克,继而导致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工人李某、杨某站立在距地面约15米高且其上堆放有物料的防护棚棚顶上,防护棚的一根斜拉钢丝绳突然发生断裂,导致防护棚倾斜垮塌,造成李某坠落死亡、杨某坠落轻伤的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工人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易发生事故安全防范标准》 ( JGJ/T429-2018) 第 “4.1.10” 条规定: “各种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棚顶严禁上人”。事发时,该处防护棚上违规堆放有已拆脚手架构件、脚手板等物料,工人李某、杨某违反操作规程上到防护棚顶作业,同时未按高空作业要求佩戴安全绳、作好安全防护,导致事故发生。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涉事防护棚的斜拉钢丝绳严重锈蚀情况,长期未作排查,未及时消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李某、杨某在高空对已拆脚手架构件、物料开展清理工作时,未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实施监督管理,未对工人在防护棚顶的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事发现场及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对工人未作必要的提醒和警示。
(三)事故查处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5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处以人民币2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7名事故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施暂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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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经开区“1·15”建筑施工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2026年1月15日,安顺经开区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项目2025年3月开始组织8号楼至11号楼施工,2025年12月10日9号楼完成建筑主体工程施工。9号楼主体施工完成后至事故发生期间主要作业任务为“室内砖砌体砌筑、室内抹灰、二次结构施工、室内风管安装、消防设施安装”等。2026年1月11日,9号楼泥工班组开始组织从9号楼第12层整体(含整层楼外墙面、采光井等)向下抹灰的工序施工。
2026年1月15日,9号楼主要进行的是底层顶板浇注、采光井抹灰,以及拆模支模作业。1月15日6:50时许,泥工肖某、周某以及杨某(死者)开始从9号楼第8层逐层向下对采光井内的墙壁进行抹灰。午饭过后11:40时许,三人对第7层采光井墙壁继续抹灰作业。采光井内垂直搭设有脚手架,在该第7层处的架体水平横杆上铺设有脚手板,除采光井入口处外,架体边缘距采光井壁均留宽约40CM的空隙未做封闭。肖某、杨某二人均站在脚手板上开展抹灰作业。12:20时许,肖某处在东北面墙与东南面墙的夹角处,杨某在东北面墙与西北面墙夹角处,周某则在东南侧窗台外向内递送灰浆,三人佩戴安全帽但均未系安全绳。此时,杨某因在脚手架边缘站立不稳,脚下踩空不慎从架体与井壁之间的空隙处向下坠落至井底。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抹灰作业人员杨某安全意识薄弱,在第7层采光井脚手架上进行抹灰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且作业所用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搭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作业过程中不慎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杨文俊死亡。
2.间接原因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采光井内脚手架体与井壁间结构处作业施工时未做水平防护。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于在事故发生前杨某等人未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施工的违章作业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予及时制止和纠正;事故现场及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对工人未做必要的提醒和警示。
(3)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中关于“监理工作依据”第4项明确要求按照“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监理工作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但对于“采光井内脚手架体与井壁间结构处未做水平防护”这一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消除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事故查处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5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监理单位处以人民币3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3名事故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所持相关资格证书实施暂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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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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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未规范系挂的安全绳,叠加两方管理责任的双重缺位,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伤亡悲剧。所有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一线工人都要深刻吸取惨痛教训:施工方必须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管控高空作业全流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盯安全防护、隐患整治关键环节;作业人员摒弃麻痹偷懒思想,上岗必规范挂牢安全绳。各方联动抓实隐患闭环治理,坚决杜绝同类高处坠落事故重复发生。
近年来
高处坠落事故
在建筑施工领域易发多发占比近50%
在房屋市政工程中占比约60%
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下面我们一起学习
《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
“十必须十严禁”》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
有效防范高处作业安全风险
03 “十必须十严禁”
一、必须正确系挂五点式安全带,严禁虚挂不挂。
二、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三、必须穿戴防滑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鞋。
四、必须从专用通道上下,严禁违规攀爬翻越。
五、必须“有边必防、有洞必盖”,严禁无防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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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须开展高处作业人员体检筛查,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禁忌人员登高作业。
七、必须开展专项教育培训,严禁未培训、未交底、未考核合格上岗。
八、必须班前检查高处作业设施,严禁带病运行。
九、必须关注气象预警信息,严禁恶劣天气冒险作业。
十、必须编制防高坠专项方案,严禁无方案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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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
部分信息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本期值班编委:康馨月 编审:李航 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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