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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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经视觉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以“5·20”为时间注脚的法律,被视作国家对民营企业最深情的“法治告白”。一年之后,当法律条文落地为具体的司法案例与行政实践,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究竟发生了哪些实质性变化?面对“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产权保护新要求,以及“出海”浪潮下的地缘风险、监管趋严带来的合规压力,民营企业又该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找到安全感与灵活性的平衡点?就此,《经济》记者专访了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兴尧,从一线实务视角进行深度解读。
精准执法,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已满一年。从律师实务视角看,这部法律对于企业经营环境最实质性的改变体现在哪里?请举例说明。
王兴尧: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这一年多来,我们看到了三方面令人欣喜的变化:
首先是司法层面的标志性突破。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效后仅10天左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政企纠纷案件时首次适用该法,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向企业支付800余万元补偿,依法解决了“新官不理旧账”的难题,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例被称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效后的“第一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极强。
其次是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提升。过去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多部门重复检查,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困扰,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后,有效避免了走过场、无效检查,提升了检查的精准性,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最后是配套制度的快速跟进。目前已有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福建、海南、甘肃、江苏、重庆、浙江、山东、湖北、山西、黑龙江等14个省(区、市)出台条例或实施办法。日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余省份也在同步起草或修订中。
《经济》:“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推进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产权保护等制度建设的要求。产权不仅涉及有形财产,也涵盖无形财产,民营经济促进法将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人格权益纳入一体化保护范畴,这种全维度保护有何深层意义?
王兴尧:知识产权保护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亮点之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起步较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体系直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才逐渐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在于,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例如每届奥运会后,都有冠军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这就是典型的滥用行为。
与此同时,企业维权成本居高不下,一是界定难——比如早年曾有一起很有名的商标纠纷,“乐呵呵”是否侵权“娃哈哈”,当时争论很大;二是周期长,尤其是专利侵权,举证、论证过程非常烦琐;三是获赔低,与前期投入相比,胜诉后的赔偿受举证难的影响,往往十分有限。
民营经济促进法之所以将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人格权纳入一体化保护范畴,是因为这三者并非孤立的,而是多元交织、内在关联的,例如很多商品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创始人、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紧密相关,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因此,只有综合起来进行全维度保护,才能真正守住民营企业的核心资产。
《经济》:企业长期投资意愿的强弱,根本上取决于其对未来经营环境的可预期性。从法治环境角度判断,当前影响企业预期稳定的关键变量是什么?法治如何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
王兴尧:当前民营企业家担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人身自由,二是财产安全。
前者涉及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厘定——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违约,是融资纠纷还是非法集资;后者则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是全部查封还是部分查封,是“活封”(允许企业正常使用被查封资产)还是“死封”(全面冻结资产使用权限),这些都需要执法部门高度审慎。
对于企业而言,行政罚款、部分资产冻结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总体是可以承受的,但一旦涉及刑事处罚、全部资产“死封”,正常经营就将陷入停滞。当前执法中,“四超”问题,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仍然比较普遍,我去年代理了一起内蒙古商业纠纷案,诉讼标的是千万级,但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该公司几个亿元的股权,我们费了很大力气才把超额部分解封,保障了企业的基本运营。
对此,我建议设立一个公检法三方委员会,或者更高级别的审核机制。当对企执法过程中遇到民事与刑事交叉、行政与刑事交叉的情况时,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中对特定低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做法,由该机制进行统一审核,这既有利于精准执法,也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政府履约方面的问题也同样突出。当前一些企业家只愿投“短平快”项目,根源就在于担心地方政府因换届而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进而出现政府违约、产权不稳,这种心态非常不利于耐心资本的培育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约束政府的公权力。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固然具有管理职能,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具备超越民事主体的特殊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扎扎实实为企业服务,以法治护航,改善及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能在当地稳定生产经营,才是招商引资最有力的招牌。
此外,我建议制度上也可以进一步细化,例如,企业间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裁判文书会公开,如果一方违约会对其信用产生影响,政府违约是否也可以效仿,以此对后续投资企业形成警示。同时,定期对政府履约情况进行打分,并与政绩考核挂钩,推动政府部门真正重视起来。
攻守兼备,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经济》:面对“出海”热潮,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法律风险往往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还涉及地缘政治和文化差异。结合您处理跨国并购的经验,中国企业应如何构建“攻守兼备”的海外产权保护体系?
王兴尧: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愿望非常强烈,业界甚至有“不出海就出局”的说法。然而,当前全球局势动荡加剧,商业风险显著上升,“乱出海”同样也会“出局”。
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是,企业往往只有在交易受阻或发生争端时才会寻求法律帮助,这是典型的“攻弱守弱”。企业必须跳出事后维权的思维定式,从顶层设计入手,在“走出去”之前就构建起风险隔离墙。
第一,强化交易前的深度尽调。企业必须对目标国的政治、环保、劳工政策,特别是地缘政治风险做扎实的可行性研究,例如,在能源、矿产领域,要重点评估资产被国有化或受制裁的潜在风险。同时区分不同市场规则——在欧美市场聚焦专利、反垄断、外资安全审查风险,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新兴市场则需兼顾成文法与当地行业惯例、行政确权规则,规避政策突变导致的产权失效。
第二,做好架构设计与合规管理。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政策进行架构设计,比如通过海南自贸港、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搭建中间层控股公司,实现法律风险隔离与税务优化的平衡。同时,全流程合规管理必须跟上,尤其是反商业贿赂、数据安全、出口管制等红线领域。
第三,准备全周期的争议解决。在合同谈判阶段,就要预设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律和仲裁条款,例如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或者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落地运营中,建议组建“中方合规+本土律师”的双向风控团队,定期盘点商标、专利状态,并通过政治风险保险、资产托管等金融工具对冲地缘风险。同时,还要了解目标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里面往往包含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相关条款,这是企业在遭遇不当征收时的重要法律武器。
《经济》:随着监管规则持续细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合规成本上升”与“经营灵活性下降”的双重压力。面对这一趋势,民营企业应如何搭建适配自身发展的法治风控体系,推动合规经营走向主动化、制度化,同时保持经营发展的灵活性?
王兴尧:合规与灵活并非零和博弈。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企业将风控体系与自身发展阶段、业务逻辑割裂开来,陷入了“合规=成本”“风控=束缚”的认知误区。
民营企业破局的关键在于转变底层逻辑,从被动应对监管的“补丁式”合规,转向主动赋能业务的“价值型”风控。民营企业的法治风控体系,无需照搬大型国企繁琐的制度体系,而是应构建与自身业务节奏同频的风险响应机制,做到“管得住、放得开、跑得远”。
具体而言,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分阶段建立“核心必守”红线。对于税务、反贿赂、安全生产等底线问题必须刚性执行,对于合同流程、内部审批等非核心环节,可以保持灵活性。二是将风控嵌入业务流程,比如把合规审查点融入合同审批、付款等既有环节,做到“合规不打扰,风控无感知”。三是从“事后救火”转向“全周期管理”。事前做好尽调、建立合同库,事中跟踪履约、定期体检,事后复盘改进,形成完整闭环。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还要用足用好各种政策红利,如“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对于缺乏专职法务团队的中小民营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担任常年顾问,并充分利用好行业协会提供的合规指引和培训资源,实现“轻量级”合规管理。(本刊记者 张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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