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朋友可能有这样的疑惑:和伴侣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方被提拔了,组织上说要执行回避?是不是只要夫妻同单位,就注定要有一人调离?
今天,小兵就和朋友们一起交流干部任职回避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什么情况不用、组织上一般会怎么处理。
一、政策依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依据两份文件:
(中组发〔2011〕31 号,2019 年完成修订并正式发布)——适用于公务员及参公单位;
(人社部发〔2019〕158号)——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份文件对任职回避的核心要求基本一致,以第四条为例: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简单归纳,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以下三类——
二、这三种情况,必须回避❶ 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举例:
老张是某县市场监管局稽查科科长,他爱人刘某在同一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两个科室都由同一位副局长直接分管,且科长、副科长均直接向该副局长汇报。
→ 虽然分属不同科室、业务不交叉,但直接向同一位领导汇报、接受其考核与管理,属于“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应当回避。
通常处理:调整其中一人至不由该领导分管的科室,或调出本单位。
❷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举例:
某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王某,其配偶李某是该办公室一级科员,王某负责对李某进行考勤、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 这是典型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法律严格禁止。
必须处理:一方调离该科室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通常安排配偶调往其他部门。
❸ 一方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单位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举例:
某局拟提拔陈某某为副局长,其配偶赵某在该局财务科任会计。
→ 即便二人不在同一科室、也无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因为一方是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财务岗位(法定敏感岗位),触发任职回避。
必须处理:一般要求财务岗一方调出本机关,或领导职务一方调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注意:如果陈某某仅是四级调研员(职级,非领导职务),未担任科室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则不触发此项回避。三、这些常见情况,一般不需回避
两人在同一单位,但分属不同分管领导、无上下级关系、且均不在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岗位——通常不需回避;
两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目前无共同上级、无上下级、不涉及敏感岗位——当下可不调整,但单位应在今后职务调整时提前筛查,防止提拔后被动;
一方为普通工勤或合同制人员,另一方为干部,但不构成上述三种情形——一般按单位内部制度管理,不适用严格任职回避条款,但仍建议避免安排于有直接管理关系的岗位。
主动申报:干部在录用、提拔、结婚后,应填报《亲属关系申报表》,说明本单位内有无应回避亲属;
组织核查:单位人事部门结合档案、申报信息进行核对;
提出调整方案:常见为——
调其中一人至本机关其他部门(若不触及敏感岗位冲突);
调其中一人至系统内其他单位;
领导职务一方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少见,多用于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形);
按权限审批:科级及以下由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报组织部门备案;处级以上报上级审批;
办理手续:一般要求在30日内完成。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的,可予免职或调整岗位。
五、组织人事工作注意点
提拔动议先过“回避筛查”关:把亲属关系核查嵌进干部调整流程,别等任职公示再补救;
提前掌握亲属关系:新录用、新结婚及时更新,尤其注意财务、人事、纪检岗位人员的亲属信息。
任职回避制度,核心目的不是拆散夫妻或亲属,而是防止利益固化、保证公正用人。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类法定情形,同单位工作一般没问题;一旦触碰——特别是涉及领导职务+人事/财务/纪检/审计岗位——组织必须作出调整,这既是规矩,也是保护干部本人。
本文参考《公务员回避规定》(中组发〔2011〕31号,2019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发〔2019〕158号),具体执行请以本地组织人社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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