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把户口迁回了老家,在家里住了很久,但是房子却慢慢地变成了危房。遇到这种情况的人们首先想到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既然不是“在册”的农村集体成员,那么能不能再翻建一次,或者是重新申请一块宅基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再审案件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很重大的答案。案子中的退休人员当年进城工作之后,退休以后就把户口迁回到原来的村小组,并且一直住在祖屋上,生活也是依靠这块集体土地来维持的。祖宅因为时间久了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和修理,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他向国土部门申请了在原来的老房子基础上修建房屋,并且得到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是在他死后才出现的。他的女婿以及另外一位继承人之间就遗产问题产生了争执,女婿说:“退休人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最初发放证书的时候不应该批准。”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一审、二审都采用了这样的观点,并且用“发证时不是集体成员”、“权属来源证明不满足1986年以前建房的要求”等理由来撤销发证的行为。
但是再审要把事情还原到现实生活当中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此类宅基地问题的时候,并不是仅仅看是否为“在册成员”。另外一个人退休之后是否回到原来的家乡、是否长期住在村里、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原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生产关系。加上村委会已经盖章确认并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发放证书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按照“全部无效”的方式来处理了。
人们最应该关心的是裁判所划定的界限,并不是“谁赢了官司”。宅基地是有规定的,不可以随意建造;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只看身份证就可以的,在一个人已经回乡多年、长期住在村子里并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制度是否要为实际居住提供保障呢?这才是本案所要探讨的问题。
换一个角度来说,这也就是许多农村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老人年轻时候进城,老了之后回到家乡,在祖屋住了几十年,等到房子要倒塌的时候,家属最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是否要修”,而是在于“手续怎么办、由谁签字、证据怎么保存”。如果先开工再补手续的话,那么事情就很容易从居住问题变成了程序上的风险,在后面有人提出异议的时候就比较被动了。
根据公开的判决信息,在这样的案件中容易被忽视的是“能不能住”还是“能不能证明”。户口迁回、长期居住、村集体同意、公告无异议、祖宅来源材料等看似简单的事情,在法庭上就变成了能否把事实说清楚的问题。对于普通的人来说,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先保留好证据要比之后再争辩“本来我就应该拥有这个权利”要实在得多。
还有一种经常被混淆的情况是房屋与宅基地之间的关系。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来处理;房屋继承之后,跟随着房屋一起连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也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以及登记程序进行衔接。一听到“城镇户口”,人们就会认为不能碰农村的房子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绝对的,主要要看房子是否属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承接、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这个案件具有公共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所涉及的情景是普通人可以共情的生活场景。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打官司,但是很多人听说过这样的问题:父母回到家乡养老的时候,老房子需要重新装修;孩子在外面打工,老家的房子由谁来继承?身份标签改变之后,老宅子还被承认吗?法院给出来的思路中有一点是不能把“非在册成员”直接等同于“一无所有”的。应该关注的是事实、程序以及集体关系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
其实这类纠纷考的是有没有符合要求的具体条件,并不是一句话就能解决的。应该由谁来签字、留下哪些资料、在哪一阶段补充手续等,这些都是普通人才应该事先弄清楚的事情。房子是旧的房子,但是规矩不能马虎地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