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6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起始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照国家出资管理)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违约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本通知施行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继续按原规定缴纳,不缴纳违约金。
四、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五、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推送项目名称、出让矿种、出让成交价和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与费源信息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年度等征收明细,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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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自2026年8月1日起,将不再征收“滞纳金”,改为征收“违约金” ,但此前已产生的滞纳金仍需按原规定缴纳。从“滞纳金”变为“违约金” 。在法律上,这更倾向于一种民事违约责任,而非行政强制手段 。虽然名称变了,但计算标准(每日千分之二)和总额上限(不超过本金)均未改变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到“矿业权出让收益”。随后,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竞争出让的矿山矿业权出让收益:矿权成交价 + 矿山开采时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征收部分为: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 ×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来源:铝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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