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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张鑫惠)昨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20条,通过废旧立新的立法安排,有效解决《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实施多年,已难适应当前我市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快速转变需求及其滞后于相关上位法规定等问题;同时,总结我市实践经验,针对社会参与、规划建设、空间盘活、用地保障、风险防范、智慧服务等作出规定,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均等化。
在用地指标要求方面,《规定》要求根据相关规划和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调整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定额指标。其中,第八条明确,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600平方米的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280平方米的用地定额指标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在推动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方面,《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应开放尽开放的原则,并通过强调合理规划、明晰开放要求、强化兜底保障以及加强制度配套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帮助学校打消在运维方面的顾虑。比如,新建学校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学校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体育设施,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并公示;对游泳馆等确有运营成本开支的体育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用;学校认为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财政补助、办理责任险、日常管理等支持;学校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学校开放的具体办法。民办中小学校有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也可以参照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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