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收到了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机构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时任董事长杨宏军、副董事长柴昭一、总经理李长安及财务总监白海红等四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作为公司时任相关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机构依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一是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资金支付、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全面梳理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二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加强对资金安全、财务核算的管理,全面完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不得再次发生资金占用及相关问题。
公司表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同时,公司将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事项审批流程,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告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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