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收到江苏省检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跟上次发鸡汤文称“无人不冤”、劝人接受冤屈享受生活静好一样,看后令人非常气愤,不吐不快。
案情非常简单:我的当事人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又以“转移资产”为由追究了我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其实,这里的“转移资产”在法律定性上争议极大。退一万步,即便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因为当事人名下尚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依法也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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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我的当事人开启了漫长的申诉历程。经过艰苦的努力,江苏高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改判我的当事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照理,民事案件翻转,刑事案件改判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可没想到,接下来的遭遇令人不敢相信。我的当事人拿着江苏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找到找到镇江市检察院,后者向镇江中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但镇江中院却决定不予再审。我的当事人向镇江市检察院索要这份再审检察建议,镇江市检察院答复:这是我们发给法院的,跟你无关,不能给你。我的当事人又找到镇江中院索要那份不予再审决定书。镇江中院的答复如出一辙:这份文书我们是给检察院的,跟你无关,不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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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还是法院的不予再审决定书,都是因我的当事人而起,并且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关系到我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但是在镇江的两家办案单位看来,我的当事人俨然成了局外人,被当作一个皮球踢来踢去。甚至连索要一份法律文书这样卑微的请求,都得不到满足。z
我的当事人来到江苏省检继续申诉。江苏省检竟然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理由是:虽然现在民事案件得到了改判,但是在当年刑事审理、刑事判决的时候,民事案件还没有改判。因此那个时候有拒执行为,侵犯了生效判决的权威和法院的执行秩序,当事人依然构成了拒执犯罪。所以原来的刑事判决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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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的答复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因为他违背了一个基本的常识:执行依据都失去了,还谈何拒执犯罪?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当年当事人配合法院执行,现在还要执行回转、恢复原状,那么不配合执行一个本就不该执行的错误判决为何反而还能构成犯罪呢?虽然当年刑事案件审理的时候,民事案件尚未改判,但那只能说明当年没有发现刑事判决存在错误。现如今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和事实,足以推翻原来的刑事判决,那么怎么还能继续嘴硬辩称当年的刑事判决就是没错呢?错没错,难道不是一眼即知吗?
很多时候,常识之所以是常识,就是因为它无需经过专业的培训、无需经过深入的思维加工,只需凭人的直觉就可以做出判断。但是一旦违背常识,需要用法理去论证常识性结论,反而会变得不容易。因为直线不能走,偏要兜圈子、绕弯子。有时候,世界上最困难的事情就是用一大堆理论去论证直觉。看到这样的通知书,我深深的觉得:没有价值指引和常识兜底,有时法律推理就是一本正经的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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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只想问有关部门一句:如果这样的错案都不予纠正,说得过去吗?!这个案件我会一直跟下去,我相信总会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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