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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是中山工程建设领域高发的经济类犯罪,尤其在镇区小型市政工程、社区维修工程、厂房装修项目中,陪标、串标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经营者误以为 “行业惯例不违法”,实则中标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情节较轻、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的案件,缓刑适用空间较大。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4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件。被告人张某系本地一家小型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承接火炬开发区某社区的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找到另外两家熟识的建筑公司负责人商议,约定由三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事先商定好投标报价区间,确保张某的公司中标,中标后张某向另外两家公司支付一定的陪标服务费。案涉工程最终由张某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186 万元。后因招投标监管部门专项核查,发现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性,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串通投标的全部事实,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系初犯,此前无招投标违法记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指出,串通投标罪常被经营者视为 “行业潜规则” 而忽视其刑事风险,实际上本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均属 “情节严重”,大量小型工程的串标行为都已触碰刑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均应予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能够适用缓刑,核心在于三点:一是中标金额接近入罪标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较轻;二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三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三、本罪有效辩护要点
- 入罪标准之辩:严格审查中标项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未达标准的仅应给予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金额计算有异议的,精准核减涉案数额。
- 主体责任之辩: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决策者、执行者的不同责任层级。对于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决策、未获取个人利益的普通从业人员,应主张责任较轻,争取从轻、免除处罚。
- 情节轻重之辩:结合串标的手段、规模、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论证犯罪情节较轻。对于小型工程、未造成招标人重大损失、未采用非法手段的串标行为,可酌情从宽。
- 自首退赃之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依法主张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配合监管调查,结合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四、风险防范建议
工程建设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竞标意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约定中标,也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参与投标过程中应当独立编制投标文件、自主报价,不得出借资质参与陪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企业应当建立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法律培训,从源头规避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若已存在串标行为,应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整改,避免风险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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