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拿卡要“敲竹杠”到“Extortion”:
论敲诈勒索罪(恐吓取财罪)的官员敲诈起源
摘要
现代刑法学普遍将敲诈勒索罪(恐吓取财罪)归类为针对私人财产或人身基本权利的私力侵害犯罪。然而,这种契合现代市民社会秩序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该罪名在人类法制史中的公权力压迫基因。本文通过对中华法系、普通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罗马法的多维法史学考察,指出敲诈勒索罪的原初形态并非平民之间的私力私掠,而是握有国家暴力机器或制度化资源的官僚、胥吏,利用“合法的伤害权”进行的结构性寻租与制度化汲取。汉语中“敲竹杠”的私盐厘金缉私起源,普通法中专属于公职人员的 Extortion 罪名,以及罗马法中针对官员滥用惩罚权的Concussio 概念,跨文化地证明了这一论断。在“秦制两千年”极限控制与汲取的政治学视阈下,“吃拿卡要”不仅是官员个体的道德溃败,更是专制体制微观汲取的必然结果。现代刑法将该罪名中公职成分剥离并异化为纯粹财产犯罪的做法,导致了现代司法在面对“弱势平民vs强势资本/准公权力”的维权冲突时,极易产生机械适用罪名、惩罚正当维权的司法异化。重申该罪名的官员敲诈起源,对于回归法学第一原则、重塑现代刑事辩护的宪制防御具有决定性的实践价值。
一、导论:被财产化温床掩盖的“权力剪刀”
近日,云南对官员启动了“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这在国内很少见,但是在英美法系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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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刑法教义学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高度抽象为: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恐吓)→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 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 → 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在这种纯粹的市民阶层财产流转关系的解构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诈骗罪共同构成了财产犯罪的铁三角。
然而,历史法学派的幽灵提醒我们,任何现代罪名的条文都是历史演进的切片。如果我们拔掉现代熟视无睹的财产犯罪外壳,直视其法制史的胚胎,就会发现:敲诈勒索罪在诞生之初,根本不是用来对付平民流氓的,而是一柄专门防御官僚机器“吃拿卡要”的权力剪刀。
人类早期社会中,平民之间的财产侵害主要表现为盗窃(隐秘占有)与抢劫(赤裸暴力)。在社会阶层尚未分化、公共权力尚未集中到官僚阶层手中时,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敲诈勒索”。因为单纯的口头威胁(如“不给钱就打你”),如果没有迫在眉睫的身体暴力,在熟人社会中极易被私力救济所对冲。
真正能够让被害人产生“无法抗拒、无法逃避、只能乖乖交钱”的深层恐惧,唯有来自于一种力量——国家暴力的合法背书。当官员、税吏、衙役披着国家法律的外衣,以执行公务为名向你发出恶害通告时,你无法还手,无法逃跑,甚至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这种高压统治下的“结构性不平等”,才是敲诈勒索赖以滋生的唯一温床。正如《秦制两千年》所展示的,专制体制的生命线在于对社会资源的极限控制与高压汲取。这种宏观的体制意志,投射到基层的微观运转中,就必然异化为各级官吏利用手中裁量权进行的“合法敲诈”。
二、中华法系的本土印证:“敲竹杠”的盐厘缉私与基层微观汲取
在汉语语境中,要论证敲诈勒索的官员起源,最强有力的法语言学与法史学铁证,莫过于“敲竹杠”这一俗语的诞生与流变。
(一)“敲竹杠”的清代厘金与盐政缉私黑幕
现代人常用“敲竹杠”来形容无理勒索、抬高价格。但翻开晚清的经济史与官僚运转记录,可以清晰地发现,“敲竹杠”是一场不折不扣的基层官吏利用执法权进行的敲诈勒索。
清代中后期,尤其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政府财政濒临崩溃。为了筹集军饷,清廷在全国各水陆要道、关隘码头设立了极其密集的“厘金局”(一种见货就抽税的制度)。同时,国家对盐业等核心资源长期实行严厉的专卖与缉私政策。一时间,江河沿岸关卡林立,缉私衙役、厘金税丁泛滥。
当时的民间小商贩、船主为了躲避苛捐杂税和盐专卖的暴利剥削,往往铤而走险私运食盐或鸦片。他们摸索出一种隐蔽的藏匿方式:将私盐、违禁品塞进船只两侧用来撑船、定舱或搭建篷架的粗大空心竹竿(竹杠)之中,表面上看起来天衣无缝。
驻守关卡的绿营兵丁、厘金税吏和衙役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摸索出了对应的“反缉私技术”。每当商船靠岸接受检查,执法官吏并不急于翻箱倒柜,而是手持木棍或烟袋锅,沿着船身一路敲击那些粗大的竹杠。
·如果竹杠发出“咚咚”的清脆回音,说明里面是空心的,属于正常情况;
·如果发出“噗噗”的沉闷死音,则说明里面塞满了私盐或鸦片。
(二)“合法伤害权”激活后的敲诈寻租机制
“敲竹杠”这一物理动作完成之后,真正的公权力敲诈戏剧才正式上演。在传统法典的条文里,发现私盐应当立即人赃并获、充公没官,并对船主施以重刑。但在权力实际运行的潜规则中,执法官吏在听到那一声沉闷的钝响后,往往会露出一丝心照不宣的微笑。
此时,官吏与商贩之间的博弈模型如下:
1.锁定软肋:激活合法伤害权:官吏听声辨私。
税吏通过敲击竹杠锁定了商贩私运的铁证。在秦制体制下,这意味着税吏获得了随时可以依法让商贩“倾家荡产、深陷牢狱”的合法伤害权。
2.定向施压:发出程序刁难威胁:制造制度性恐惧。
官吏并不立即抓人,而是开始进行言语上的“恶害通告”——威胁要扣押船只、无限期拖延审批、甚至将其移送大牢。商贩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产生无法逃避的绝望与恐惧。
3.对价索要:开出非法寻租账单:吃拿卡要的对价化。
官吏给商贩开出唯一的解脱路径:支付一笔远低于被充公损失、但远高于正常税收的贿赂(买路钱)。这笔钱在民间被称为“买水钱”或“规费”。
4.合意达成:公权力私有化变现:交易完成与放行。
商贩基于对公权力的恐惧,被迫处分自身财产,向官吏交付利益。官吏收到钱后,收起烟袋锅,对走私视而不见,挥手放行。
在这场经典的“敲竹杠”戏码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敲诈勒索罪最原始的三个核心要素:
1.强弱结构的不对等: 行为人是代表国家暴力的官吏,被害人是毫无退路的底层商贩。
2.恐惧的制度性源泉: 商贩的恐惧不是源于官吏个人的拳头,而是源于官吏身后那座一旦启动就能将人碾碎的专制司法机器。
3.手段的“合法性”伪装: 官吏用来要挟商贩的筹码,恰恰是国家赋予他的正当执法权(抽查、扣押、起诉)。
(三)《秦制两千年》下的政治学解析:作为体制润滑剂的官员敲诈
从《秦制两千年》的政治学视野来看,这种“敲竹杠”式的官员勒索,绝非个别官吏的道德偶发事件,而是秦制结构下的必然产物。
秦制大一统帝制的核心在于“极限控制”与“竭泽汲取”。朝廷为了维持庞大的帝国运转和宫廷消耗,将巨大的财政指标一层层压向地方。然而,帝国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又极度吝啬于给予基层办事人员(胥吏、衙役)足够的正式编制与合理俸禄。在清代,一个正式的知县手下可能有数以千计的捕快、税丁、帮役,这些人是没有一分钱国家工资的,甚至还要自己倒贴差旅费。
那么,这个庞大的基层暴力机器靠什么活下去?靠的就是朝廷默许的“合法的伤害权”以及“制度化敲诈”。
朝廷把执法权作为一种不发工资的“特许经营权”赐予了基层胥吏。胥吏们通过“吃拿卡要”、“敲竹杠”,在完成朝廷给的硬性汲取指标(正税)之余,疯狂地榨取私肥(陋规、规费)。如果没有这种普遍的、制度化的公权力敲诈作为润滑剂,整个低成本运行的秦制官僚机器就会在三天内因为失去动力而彻底瘫痪。
因此,“敲竹杠”的本质,就是专制国家机器在微观层面,通过基层官吏之手对民间财富进行的一场高效率、常态化的敲诈勒索。
三、普通法系中的“Extortion”:职务犯罪的纯正血统
当我们把视线转向西方,在历经数百年演进的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谱系中,“Extortion”这一词汇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不仅带有公权力的烙印,更是一项专属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Official Misconduct)。
(一)《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与普通法下的奠基
英美法系中,关于敲诈勒索(Extortion)的最早成文法记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 《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在该法令的第26条中,英国王室明确规定:
“任何治安官(Sheriff)、验尸官(Coroner)或其他王室官员,不得假借执行职务之名,向任何人索取任何非法的报酬。凡违犯者,将受到双倍罚款并革职的严厉惩罚。”
这一法令奠定了普通法上 Extortion 的核心法理: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在早期被严格限定为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 平民在普通法上,是绝对无法单独构成 Extortion 的。
(二)布莱克斯通的宪制总结与“职务色彩”
到了18世纪,英国伟大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其划时代的著作《英格兰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四卷中,将 Extortion 编入 “针对公共正义的犯罪”(Offense against Public Justice) 章节,与现代将其归入财产犯罪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布莱克斯通写道:
“敲诈勒索(Extortion)是一种公职人员滥用司法公正的行为,表现为任何官员假借其职权之名(by colour of his office),非法向任何人索取不应收取的金钱、财物或任何有价证券。”
在这里,普通法系确立了一个具有极高宪法学价值的概念:“职务色彩”(Under Color of Office / Color of Official Right)。
[国家公权力赋予] ───> 形成职务外衣(Color of Office) ───> 变相发出程序刁难/权力压迫 ───> 迫使平民交付财产
所谓“职务色彩”,是指官员利用其身份所赋予的公开权威,向平民传递一种暗示:“我是代表国家在和你说话,如果你不满足我的私人利益,我将启动国家程序让你在合法的轨道上寸步难行。”
在普通法法理看来,官员敲诈之所以比普通抢劫更具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它破坏了臣民对王室司法公正的根本信任,是将公权力的防线异化为私掠的工具。
(三)“Extortion”与“Blackmail”的历史分野
为了彻底分清权力敲诈与私人要挟,普通法设立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
1.Extortion(敲诈勒索): 主体必须是官员,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色彩”,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寻租与压迫。
2.Blackmail(黑邮/勒索): 主体是普通平民。该词源于英格兰与苏格兰边境的混乱时期,指当地的黑恶势力、土匪流氓向村民收取的“免遭劫掠的保护费”(Mail 在古英语中意为租金或地税,Black 意为非法的、黑暗的)。
这种泾渭分明的双轨制一直维持到19世纪。后来,随着美国各州进行刑法典化运动(如《纽约州刑法典》的编纂),立法者为了追求立法技术的精简与法网的兜底性,才将公职人员的 Extortion 与平民的Blackmail 进行了机械合流,合并为现代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
但历史的根骨从未拔除。时至今日,在美国联邦法律《霍布斯法案》(Hobbs Act, 18 U.S.C. § 1951)中,联邦最高法院在无数经典判例中依然强调:在起诉官员利用公职身份构成 Extortion 时,检方根本不需要证明官员采取了平民意义上的“武力、暴力或恐吓”手段,因为公权力本身就自带不平等的威吓属性。 这一规定,直接揭示了敲诈勒索罪纯正的公权力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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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陆法系中罗马法的“Concussio”:对国家强制力私有化的防御
作为大陆法系教义学源头的罗马法,在面对权力的恶性膨胀时,同样在成文法和学说汇纂中留下了关于官员敲诈的深刻烙印。
(一)《索贿法》与行省总督的制度化私掠
在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早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派往各个行省的总督(Proconsul)和税吏(Publicani)往往将行省视为私人提款机。他们利用手中的军事指挥权和司法审判权,疯狂地敲诈当地贵族与平民。
为了弹劾并惩治这群身穿托加长袍的“吸血鬼”,罗马民会先后通过了多部著名的 《索贿/枉法勒索法》(Crimen Repetundarum)。罗马法上的“Repetundae”一词,字面意思就是“被强索之物的追还”。这表明,大陆法系最早的敲诈勒索立法,其直接动因就是为了抵御官僚对民间的制度化掠夺。
(二)罗马法学家的天才发明:“Concussio”与制度性恐惧
在罗马帝国的私法与刑法交界处,法学家们针对官员及准官员的变相敲诈,抽象出了一个极其精妙的罪名—— “Concussio”。
在词源上,Concussio 与现代医学中的“脑震荡(Concussion)”同源,其核心含义是“剧烈的震荡、摇晃”。罗马法学家用这个词来形容:官员通过滥用诉讼权、假借皇帝诏令、或者威胁启动行政惩罚,使得被害人的精神陷入剧烈震荡与极度恐惧之中,最终不得不通过交纳财物来换取安宁。
在《学说汇纂》(Digesta)第47编中,罗马法学家对 Concussio 的适用场景进行了生动的描绘:
·当一个行省的法警头子对平民说:“有人告你谋反,如果你不给我十个金币,我明天就把你锁进大牢。”
·当一个百夫长对路过的商贾说:“国家现在要征用你的马匹,除非你支付一笔免征税。”
罗马法学家敏锐地指出,Concussio 的本质是国家强制力的私有化变现。官员将原本属于公共职能的惩罚权、审查权,拆解为可以任意向私人市场出售、要挟的对价。被害人支付金钱,购买的不是任何增值服务,而是官员“不启动国家机器来伤害我”的消极不作为。这种对“制度性恐惧”的精准提炼,成为了后来欧洲中世纪各国惩治税吏、法警“吃拿卡要”的核心法理。
五、比较法视野下的共同谱系:权力不平等结构的跨文化异同
通过对三大法系的溯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无论空间如何隔绝,人类社会在面对公权力异化时,都推导出了几乎相同的刑法逻辑:
法系与文化谱系
标志性法史学符号
犯罪主体的原初设定
核心压迫机制
恐惧的本质来源
中华法系
Late-Qing “敲竹杠”
厘金税丁、缉私衙役、基层胥吏
凭借秦制“合法的伤害权”,将正常的抽查与缉私程序化为寻租杠杆
国家大一统集权体制带来的身份碾压与生存剥夺恐惧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Extortion
治安官、验尸官等专职公职人员
必须满足“职务色彩”(Color of Office)的要件,假借职务之名行强索之实
英王暴力机器与公共司法公正被个人篡用后的程序窒息感
大陆法系
Roman Law Concussio
行省官员、军人、掌握官方权威者
滥用诉讼权或变相的行政惩罚权,制造精神震荡(Concussion)
**罗马帝国主权(Imperium)**对私人领域的选择性碾压
通过这个严密的跨文化透视,一个颠扑不破的结论呼之欲出:敲诈勒索罪在源头上是一柄不折不扣的“权力剪刀”,它赖以成立的底层结构,从来不是平民之间的对等博弈,而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单向度的结构性压迫。
六、现代罪名的异化分流:公共权力的洗白与弱势维权的刑事化困境
既然敲诈勒索罪的祖先是身穿制服、手握执法权的官员,为何在现代刑法的教科书里,它却变成了一个主要针对普通平民、甚至主要用来对付底层弱势群体的财产犯罪?这一分流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又带来了怎样的司法灾难?
(一)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反腐败罪名的“身份抽离”
18世纪启族革命之后,现代法治国和宪政体制逐步确立。人们对“公权力寻租”的容忍度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为了维护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立法者开始将官员的“吃拿卡要”从普通的财产犯罪中独立出来,进行了高度专业化的“身份犯罪”立法:
·官员如果利用手中的职权强索财物,现代刑法通常以受贿罪(特别是索贿情形)、滥用职权罪或贪污罪来定罪量刑。
·在某些西方国家,这类行为则被归入更为严重的《反腐败法》或专职的《职务犯罪惩治条例》。
在这种立法技术的分流下,原初敲诈勒索罪(Extortion/Concussio)中那些代表公权力的身份要件被彻底抽离、洗白,并移送到了职务犯罪的章节。而敲诈勒索罪留下的“空壳条文”,则被填补进了平民之间的各种要挟行为。最终,它在普通刑法典里被降格为了一个纯粹的、平民化的财产犯罪。
(二)司法异化:遗忘历史导致的结构性错配
这种技术性的分流虽然构建了庞大的反腐败法网,却在无形中给现代司法种下了一个致命的盲区:司法官员逐渐忘记了敲诈勒索罪原初的“强弱结构不对等性”,开始机械、盲目地将这个原本用来对付强势权力的罪名,反向套用在最弱势的平民身上。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频繁地看到以下荒谬的场景:
·消费者维权案: 普通消费者因为购买了有毒食品或缺陷产品,在与跨国企业或强势商家的谈判中,因为情绪激动,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要求,并通告“如果不赔偿就向媒体曝光/向工商局举报”。商家随即报案,司法机关往往以“索赔数额超出法律规定”、“具有要挟性质”为由,以敲诈勒索罪将维权消费者逮捕判刑。
·员工劳动维权案: 被恶意降薪、违法辞退的员工,在向公司索要补偿金时,声称“如果不给钱就去税务局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结果被公司设局录音,最终以敲诈勒索罪送入监狱。
·公民信访监督案: 基层民众为了解决土地被非法征收等民生问题,在长年上访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平息事态,主动以“困难补助”或“维稳经费”名义给予其一定财物。事后,地方机关反手以“以连续上访要挟政府,强索财物”为由,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判处重刑。
这些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法感撕裂。如果我们站在历史法学的山巅俯瞰,就会明白这种荒谬的根源所在:司法机关正在把一个原本为了防御官吏“敲竹杠”而诞生的武器,反过来递给了现代的强势阶层,变成了他们压制底层权利救济的制度化工具。
七、第一原则(First Principles)审视:宪制视阈下的现代刑事辩护重塑
面对这种罪名的历史异化与司法实践的结构性错配,作为现代法治基石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挣脱具体罪名条文的机械束缚,回归到法学第一原则(First Principles)的高度,进行彻底的辩护视阈转换。
(一)权利防御的第一原则:区分自然恐惧与制度性恐惧
宪政与刑法的共同第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必须限制国家暴力的任意延伸;私权利只要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即享有追求救济的绝对自由。
在辩护逻辑中,我们必须向法庭清晰地阐明两类截然不同的“恐惧”与“威胁”:
1. 平民维权:发布曝光/举报通告 ───> 依靠公共程序与言论自由 ───> 属于合法权利范畴
2. 官员敲诈:利用程序刁难/合法伤害权 ───> 依靠国家暴力隐蔽背书 ───> 属于原初Extortion/敲竹杠
普通公民在维权谈判中所发出的威胁(如舆论曝光、依法举报),其本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与诉权的延伸。这种通告,引发的是商家或强势组织对“自身违法行为被社会公之于众”的耻辱感与利益损失,这是一种自然的、由于自身违法而应承受的社会代价。平民手里没有军队,没有手铐,更没有厘金局的木棍,他们根本无法制造出罗马法上让人的精神产生剧烈震荡的Concussio(制度性恐惧)。
如果司法机关将平民依法举报、舆论曝光的正当权利行使,机械地等同于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相通告”,那就是在用国家的刑罚权剥夺公民最后的防御盾牌。
(二)反向控诉:审视现代变相的“公权力敲诈”
重申该罪名的官员起源,不仅是为了解救无辜的维权平民,更是为了给现代辩护律师提供一柄反向审视、控诉变相公权力寻租的法理利刃。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正式的、赤裸裸的官员索贿(如直接要现金)在强力反腐下已经有所收敛。然而,一种更为隐蔽、更契合历史中“吃拿卡要”本质的变相公权力敲诈正在换壳重生:
·当某些基层行政机关、具有准行政权力的行业协会,在完全缺乏明确成文法依据的情况下,以“联合整顿”、“选择性执法”、“无限期拖延行政审批”为软暴力隐蔽筹码,暗示并迫使辖区内的民营企业“自愿”向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捐款、赞助、购买高价服务、或让渡核心商业利益时;
·当地方执法部门为了完成自身的财政罚没指标,跨区域进行“远洋捕捞”式执法,对异地民营企业采取冻结账户、拘留高管等极限施压手段,迫使企业“花钱消灾”,达成所谓的“行政和解”或“自愿认罚”时。
这绝不是简单的行政程序瑕疵,也不是单纯的违反党纪政纪。这在法理上百分之百符合英国普通法 Extortion Under Color of Office(假借职权之名的敲诈勒索)以及大清律例中胥吏“敲竹杠”的全部核心犯罪特征。
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庭上、在法律监督程序中,义正词严地指出此类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坚决阻断国家暴力机器被个别机关私有化为敲诈市场主体的工具。
结论:坚守权利的最后防线
从江淮水道上衙役用烟袋锅敲击竹杠发出的那一声沉闷回音,到大明律、大清律中对胥吏赃罪的严厉惩治;从英格兰《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对王室官员“职务色彩”的严苛限制,到罗马法学家面对行省总督私掠时总结出的 Concussio 罪名。历史的宏大回响无不在昭示着同一个真理:敲诈勒索罪的胚胎,自始至终生长在反抗公权力越界、防御官僚体制极限汲取的正义土壤之中。
现代刑法虽然经历了技术性的罪名拆分与分流,但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理灵魂不容篡改。牢记敲诈勒索罪的官员敲诈起源,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现代社会复杂的阶层冲突、公私博弈以及权力异化时,始终保持清醒的宪制自觉。
这不仅是一场法史学上的正本清源,更是在现代法治国度下,每一位秉持“第一原则”的辩护律师,在面对国家暴力与强势资本时,为保护私权利而必须死守的最后法理防线。
(全文完)
作者:
庄玉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是⿊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前著名调查记者,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是⿊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微博法律频道嘉宾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法律专家顾问。正在或者曾担任中食农业发展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甘南县国税局、哈尔滨道外区征收服务中心、中国⼤地保险公司等法律顾问;曾为浙商资产公司、工大集团、工大后勤集团、深圳华控赛格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租车协会、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办等提供法律服务。
庄⽟武律师致力于为私权呐喊,并办理了大量重大热点案件、刑事无罪案件、征收补偿赔偿、撤销行政处罚等案件;执业领域为高端经济刑事犯罪辩护,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重⼤商事诉讼等。部分案件有:齐齐哈尔王某涉嫌四起敲诈勒索全部无罪案、昆明马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无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农垦系统曲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无罪案;深圳宝安区某厂房征收拆迁案、江西某公路数十家居民征收拆迁案、绥芬河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深圳某上市公司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黑龙江某地闲置土地处罚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亿元股权纠纷案、贵州某拟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纠纷案等。除此之外,还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或减轻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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