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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改善和提升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仪陇县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其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国有林场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实行最严格保护管理;城镇建成区实行季节性禁猎。
二、禁猎期
(一)禁猎区内,城镇建成区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其他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实施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军事武器(制式枪械)、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麻醉枪、爆炸物、鸟铳、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射钉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及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弹弓、标枪、粘(捕)鸟网等工具器械;
2.毒药、农药、麻醉药及其他可能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3.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 等捕猎装置;
4.其他非人为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或工具。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网捕;
2.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机动车追赶、设置陷阱;
3.捡蛋、捣巢、挖洞;
4.其他非人为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方法。
五、责任追究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及效力
本通告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2019年6 月11日发布)同时废止。
七、举报电话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17-7222270
仪陇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来源丨仪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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