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刚给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完一篇《司法奇闻 宝坻法院比立案早半年还未让上诉的判决书》的曝光报道,今再发一篇《天津宝坻法院屡创奇观 上诉竟在开庭和判决之前》的曝光报道,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出现在该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的卷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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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卷宗中的《换押证》记载:犯罪嫌疑人薛冰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张复生上诉,于2005年1月17日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填发人周永利,2005年1月17日”。
据该卷宗的《法庭笔录》记载:“该案是2005年1月24日8时30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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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卷宗的《刑事判决书》记载,该案的判决时间是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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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的上诉时间是2005年1月17日,开庭时间是2005年1月24日,判决时间是2005年2月4日。这可能吗?先上诉,后开庭和裁判,这岂不是天津宝坻法院的又一司法奇谈。特别是据《换押证》记载,被告薛冰峰已于2005年1月17日因张复生上诉而被移送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过了7天之后,在缺少被告的情况下,这个庭是怎么开的?难道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的吗?如果说不是,那么在该案卷宗中怎么没有把薛冰峰从天津又移送回宝坻的《换押证》?而在被告已被移送走17天之后的2月4日,这个判决又是怎么判的?难道也是被告缺席的判决吗?如果不是,那么当时薛冰峰到底是被押在哪个监狱,在该案的卷宗中为什么没有记载?如此之还谈何客观公正?难怪此案被受害人控告了长达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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