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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律师)
在周星驰主演的电影《国产凌凌漆》中有这样一个桥段,周星驰饰演的特工凌凌漆以为上司帮他订的是香港豪华的“丽晶酒店”,结果前台却告知他订的是破旧脏乱的“丽晶大宾馆”。
现实生活有没有人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但“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显然担心自己的用户会遭遇这样的尴尬,提前把“橘子宾馆”给告了。
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家橘子宾馆被连锁酒店品牌桔子酒店起诉侵权索赔10万元一事引发关注。
这到底是又一起“大资本欺压小民”的剧本,还是商标专用权受害者的维权大戏,取决于大家怎么看《商标法》。
一个有价值的商标,是企业通过日常经营,在消费者心智当中占据的信任水位。将商标与质量、服务挂钩,降低了消费者的信任成本以及选择成本,保护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鼓励持续诚信经营,反对攀附商誉那种走捷径的经营方式。
桔子酒店拥有“桔子酒店”以及“Orange Hotel”文字商标,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2015年8月14日核定注册,其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有权的情形时,既需要考察形式要件,在企业字号或者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还需要考察实质要件,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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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公众”法律也有规定,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里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人说自己不误认就可以否定的,而是需要法官通过一系列审查规则,分析判断,最后得出结论。
与遇见小面在南阳没有店铺经营不同,相关平台显示,桔子酒店在河南平顶山有一家门店,位于建设路西。桔子酒店的管理方华住集团称,起诉是希望从用户角度出发,减少因名称近似造成的困扰。
从法律权利上而言,桔子酒店的起诉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不等于最终的判决,是否成立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仅要看桔子酒店的权利,还得看橘子宾馆的行为。查询裁判文书发现,桔子酒店此前起诉过不少名称中带有“橘子”的宾馆或酒店,在起诉之前,桔子酒店会聘请公证处前往侵权方取证公证。
有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桔子酒店”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立在后且经营内容相同的其他企业在确定企业名称时,有合理避让的义务,与“桔子酒店”相似的“橘子”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桔子酒店品牌或桔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影响力的主观故意。
换句话而言,如果橘子宾馆业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字号的命名来源有合理性,没有攀附桔子酒店商誉的主观故意,那么法院也会考量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橘子宾馆业主冯女士提到其是因为大儿子喜欢吃橘子,关于这一点如果有证据支持,或许对其抗辩有利。
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惹了一身骚,道歉、撤诉、送商标。渝见小面女老板哭诉要卖多少碗面才能赔偿,但是遇见小面也是一碗碗面攒出来的品牌商誉。遇见小面认怂了,但不等于《商标法》所赋予的权利就失效了。
桔子酒店估计是吸取了遇见小面的教训,6月16日已与橘子宾馆沟通表达了希望共同协商、妥善解决的意愿。
不管是遇见小面,还是桔子酒店,有人会把维权的行为说成是“大公司欺负个体户”。然而有一说一,大公司的商标才有价值,而需要攀附商誉的更多的也是小企业。
道德批判会彻底否定《商标法》的价值,毕竟每一个大公司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如果辛辛苦苦经营的商标不被保护,那还有长期主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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