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为纵深推进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筑牢社会平安防线,郁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托涉毒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以司法审判的惩戒力度震慑各类涉毒不法行为,引导群众认清新型毒品危害,营造全民防毒、拒毒、禁毒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一
看似普通“冲剂”、“胶囊”,实为致命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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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酒吧兜售“上头电子烟”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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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警示
新型毒品善于“伪装隐身”,擦亮双眼远离陷阱
新型毒品不断变换外衣,藏身于奶茶、电子烟、胶囊等日常用品中,但新型毒品万变不离其“毒”,伪装得再精致,违法危害的本质不会改变。广大市民需提高警惕,坚决拒绝陌生人提供的不明零食、饮品、电子烟,发现涉毒线索及时举报,自觉远离毒品侵害,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供稿:郁南法院
制图:研究室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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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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