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名男子“全副武装”潜入某自助银行,用提前准备的瓦斯罐点燃引爆ATM机,企图盗取机内现金。归案后,他矢口否认参与作案,反称真凶另有其人,是自己一位“好哥们儿”所为。可这位“好哥们儿”姓甚名谁、家住何处、如何联系?他却始终支支吾吾、一问三不知。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破坏性手段炸毁银行ATM机欲拿取存储现金的盗窃案。
2025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瓦斯罐,至本市闵行区某街道某银行支行存取款一体机房间内。
他将银行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并点击存款按钮,ATM机出钞口打开后,将瓦斯罐塞入,使用打火机点燃后站到门外观望。待瓦斯罐燃烧爆炸后,朝出钞口内张望并伸手使劲拉拽欲窃取ATM机内钱款,未果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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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该银行清点,案发时ATM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34.09万元。经价格认定,光电运通ATM机物损价值人民币15,927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声称进入自助银行的是其“朋友”而非本人。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为何其手机上有相关搜索购买电锯、切割片、瓦斯罐的记录以及为何案发现场的黄色外套出现在其住所时,黄某某当庭辩称瓦斯罐等是该“朋友”要求其代为购买,外套是他借给“朋友”穿的。而面对法官向其了解该“朋友”具体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时,黄某某却表示已与该“朋友”分道扬镳,相关信息一无所知。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黄某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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