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核心成果: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背景下,全程仅用 8 个工作日完成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全流程,全额追回债务本金、利息及跨境维权费用共计 8.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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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加两国法律及《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依托国樽全球办公室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司法协作经验,为在加中国公民提供了全流程、高效率的债权实现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本地文书前置核验 + 双法域同步推进 + 财产线索提前锁定” 的办案模式,已成为北美地区跨境判决执行案件的标准化操作范本。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李先生与国内公民刘女士因跨境商业合作产生债务纠纷,双方争议于 2026 年 3 月经加拿大安大略省伦敦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女士向李先生支付债务本金及判决后逾期利息共计 16500 加元。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始终在国内居住,经李先生多次跨境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存在转移境内财产的潜在风险。
2026 年 5 月 7 日,李先生通过国樽律所加拿大安大略办公室咨询维权途径。鉴于案件涉及无双边条约下外国判决的承认标准、海牙认证文件合规性、跨境维权费用追偿、境内快速执行四大核心难点,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加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4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执业律师、2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工作。
二、中加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加拿大办公室负责加拿大法域文书合规与跨境信息支持、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司法程序落地与执行推进”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实现当日对接、同步推进,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办理周期:
1.2026 年 5 月 7 日 - 5 月 8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材料前置准备
加拿大办公室:完成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判决的效力核验,确认判决已生效且不存在程序瑕疵;同步完成全部司法文书的海牙认证流程把控,提前核对认证文件的格式、签章及内容完整性,避免因认证问题导致国内法院退件。
北京总部:同步完成国内管辖法院确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锁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提前梳理执行立案所需材料清单,制定 “立案 + 财产调查” 同步推进的快速执行方案。
2.2026 年 5 月 8 日:申请材料标准化制作与立案提交
中加律师联合完成《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书》的双语起草,明确列明判决效力依据、债权金额构成及维权费用追偿主张。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将经海牙认证的全套司法文书原件及翻译件交付北京总部,总部于当日完成全部材料的规范整理并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实现 “委托当日即完成立案”。
3.2026 年 5 月 9 日 - 5 月 12 日:司法文书送达与法律威慑施压
北京总部:全程跟进法院立案进度,推动法院于 5 月 10 日当日受理案件并完成执行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
加拿大办公室:向我方律师提供被执行人刘女士在加拿大的过往商业信用记录及跨境资金往来线索,补充至执行申请材料中;协助起草《法律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将面临的 “中加双法域失信惩戒 + 跨境财产查封” 等法律后果。
4.2026 年 5 月 13 日 - 5 月 15 日:协商回款与案件办结
被执行人收到司法文书及风险告知书后,于 5 月 12 日主动联系联合办案组协商履行事宜。中加律师共同参与 2 轮线上谈判,结合中国法院关于互惠原则下外国判决承认的最新判例,有力反驳了被执行人关于 “外国判决在中国无效” 的抗辩。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于 5 月 15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 81000 元人民币,法院当日出具结案通知书,本案正式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加跨境民商事判决执行案件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下的外国判决承认标准认定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司法法》第 104 条
解决方案:中加律师联合论证互惠原则的适用条件,提前准备加拿大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 3 份典型先例材料,向法院充分说明中加两国已存在事实上的司法互惠关系,为判决的快速承认奠定基础。
2.海牙认证文件的形式与实质合规性把控
专业依据:《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第 3 条、第 5 条
解决方案:建立 “加拿大本地认证 + 总部格式审核” 双重校验机制,由加拿大办公室负责对接安大略省公证协会完成文书认证,北京总部对照国内法院要求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文书完整性及签章规范性,确保认证文件一次性通过法院审查。
3.跨境维权费用的追偿范围认定
专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案件合理费用承担的指导意见
解决方案:全面梳理委托人因维权产生的海牙公证费、跨境调查费、文件翻译费、跨境送达费等全部费用凭证,联合出具《跨境维权费用必要性论证意见》,明确上述费用为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4.快速执行与财产线索同步调查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解决方案:打破 “先立案后调查” 的传统流程,在提交立案申请的同时,由北京总部启动被执行人境内财产线索调查,加拿大办公室同步提供被执行人跨境资金往来信息,提前锁定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压缩其转移财产的窗口期,实现案款全额快速追回。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判令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二)加拿大法律
1.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司法法》第 104 条:安大略省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符合互惠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与执行。
2.加拿大《海牙认证公约实施法》第 4 条:经加拿大主管机关认证的公文,在其他公约缔约国境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再经使领馆认证。
(三)国际公约
《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第 3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公文只需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认证,即可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使用,免除任何形式的外交或领事认证。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加拿大办公室多年中加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在加中国公民及中加跨境贸易从业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判决前双法域风险评估:在境外提起诉讼前,建议提前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进行风险评估,确认未来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避免出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情况。
2.境外文书及时合规认证:境外形成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及时按照《海牙认证公约》要求办理本地认证,确保文书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认证文件需妥善保管原件,避免因原件丢失影响执行进程。
3.维权启动双法域协同机制:发生跨境债权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启动中加双法域协同维权机制,由境外办公室负责本地文书处理与信息调查,国内办公室负责司法程序落地与执行推进,最大限度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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