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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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6月1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制毒物品进境案起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拱北海关缉私局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侦办,共查获含伪麻黄碱成分的片剂52.8万片,重约137千克。2025年6月9日,港珠澳大桥海关关员对一辆粤港两地牌客车进行检查时,从车内人员身上搜查出其绑藏的疑似含伪麻黄碱成分的黄色颗粒片剂。现场关员随即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经缜密侦查,缉私民警循线深挖,辗转中山、常州、苏州、南宁等地,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彻底打掉一个利用粤港两地牌车经港珠澳大桥以人身绑藏方式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入境的走私团伙,起获137千克涉案易制毒化学品。2025年12月1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将该案移送至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6月1日,该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本案走私含伪麻黄碱成分片剂137千克入境,属于典型的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现已被提起公诉。以下从定罪和量刑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定罪分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
伪麻黄碱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制毒物品。行为人以人身绑藏、粤港两地牌车掩护方式,将137千克含伪麻黄碱成分的片剂走私入境,已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协作,已形成完整走私链条,主从犯的区分将直接影响各被告人的量刑。
二、数量标准与量刑档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伪麻黄碱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如下:
情节较重:伪麻黄碱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数量在5千克以上不满25千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在25千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伪麻黄碱含量为137千克,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25千克门槛,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定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类案参考
可参考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同类案件:被告人携带含伪麻黄碱的药品127.1千克入境(伪麻黄碱含量约62.8千克),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该案数量虽大,但被告人系受雇携带、非货主,且有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故在“数量大”的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本案137千克总量更高,但量刑需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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