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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五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
课程由鱼跃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结合杨某玩忽职守案、龚晓玩忽职守案、包智安滥用职权案等典型案例,从渎职犯罪的特殊构造切入,梳理了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向客观归责理论发展的演变脉络,进而提出应当在归因/归责的二分模式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相应认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张晓强律师从法理、案例与实务方法三个层面,为同学们进一步讲解了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张律师指出,渎职犯罪具有三大典型特征,即多数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普遍呈现多因一果以及介入因素复杂多变。为此,在裁判与辩护时可采取两层递进式的审查逻辑,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结果回避可能性,然后判断是否存在极端、异常的介入因素。若即使行为人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发生,则应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若行为人仅有轻微失职行为,介入了第三人极端、蓄意的犯罪行为这一异常因素,独立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原失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可能被阻断。在相关案件中,应当避免唯结果追责、唯直接因果论、将行政过错等同于刑事犯罪以及将第三方违法等同于监管人员全部免责等误区,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但从既有判例看,多数案件仍能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及其下位判断规则获得较为合理的解释。在具体判断时,应当首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审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职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实现于最终结果。对于一些因果关联较为薄弱、多主体参与或者责任层级复杂的案件,则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更为细致的规范判断。渎职犯罪具有较强的现实特殊性,其认定不仅涉及刑法教义学理论,也与国家权力运行方式、责任分配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应当避免将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简单等同于刑事责任。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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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强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
zhangxiaoqiang@zhoutailaw.com
2006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擅长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以及经济领域内的刑事风险防控;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公司争议解决法律事务;曾经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法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等职。目前兼任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环能国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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