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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中的“重大误解”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需要裁判者在司法实务中作价值补充。基于统一裁判尺度的考虑,《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一、如何把握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依照文意,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具体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
(1)关于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如误买卖为租赁、误借用为赠与等。
(2)关于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包括误甲为乙,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资格,如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刑罚前科、信誉等的错误认识。
(3)与标的物相关的错误认识。如误英汉辞典为汉英辞典(品种)、误赝品为真迹(质量)、误裤长为腰围(规格)、误100为1000(数量)等。
例如,在路某芳诉胡某敏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交易时的称呼以及欠条均明确表述为碧玉千手观音,路某芳庭审中也明确表示佛像是碧玉的。现经鉴定主要成分是大理石。不论路某芳是否故意欺诈,客观上大理石与碧玉在品质、价格上均有巨大差异,直接关系当事人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胡某敏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
(二)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
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错误认识的重大性判断标准上,《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1款对《民法通则意见》(已废止)第71条作了实质性更改。《民法通则意见》(已废止)第71条表述为“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1款则将“重大”解释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实践中,关于重大误解中对“重大”的认定是否需以造成较大损失为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造成较大损失”是《民法通则意见》(已废止)施行以来达成的共识,相较现有解释更容易被法官所掌握;也有意见认为,“较大损失”本身很难界定,可操作性不强。我们认为,重大误解的认定不应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例如,实践中卖家混淆买家想购买的纪念品颜色,弄错节日带有特定意义的花束品种,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样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并且,采用“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如“薅羊毛”(消费者恶意缔约现象)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为当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重大误解时,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时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就可以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像“薅羊毛”等情形,如果必须等到已经造成较大损失时才能主张撤销,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如果重大误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往往应由自己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与其这样,还不如赋予表意人在知道重大误解时撤销合同的权利。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重大性时应当以“通常理解”为标准,即应当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而不是按照行为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
二、如何把握重大误解的证明责任及不得主张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了主张重大误解的举证责任和不得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考虑到古董买卖等交易习惯的特殊性,该款作出但书规定“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同时增加“等”字兜底,以保持开放性,避免过于绝对。
另外,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相对人的过错是否影响当事人主张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是否无过错(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行为人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权。当然,在相对人故意造成行为人错误认识的情形下,构成了欺诈。此时宜认为重大误解与欺诈存在法条竞合。如果行为人能够直接证明相对人故意,自可按欺诈主张撤销,如果证明有难度,也可以直接主张重大误解。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错问题。从“误解”的语意可知,显然不包括行为人故意的情形。行为人有一般过失的,仍然可以主张构成重大误解。需研究的问题是,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时能否主张重大误解。有观点认为,如果错误是由表意人的重大过失所致,再允许表意人撤销,对于相对人便不公平。我们倾向认同该观点,因行为人重大过失而造成重大误解的,应以不允许撤销为宜。
来源:法学45度
编辑: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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