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市民驾驶小型货车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凝土块、砖头等)运输至周口街道办彭家沟大桥下倾倒,该行为现场被周口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行为证据移交至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执法人员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现场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限期清理,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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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垃圾有什么危害?
1.存在安全隐患。遗撒在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可能会造成车辆打滑,引发交通事故;随意堆放在路边的建筑垃圾存在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甚至坍塌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危险。
2.污染水资源。建筑垃圾在堆放填埋过程中由于长久的发酵,雨水的冲刷、淋溶产生的污水,如果防护不当,可能会造成周围水质污染。
3.影响空气质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4.降低土壤质。目前建筑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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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如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主要包括:
1.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等。
2.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回收,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
3.工程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回收等(河舒永顺资源化利用厂或营山三峰)。
4.拆除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回收等(河舒永顺资源化利用厂或营山三峰)。
5.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回收等(河舒永顺资源化利用厂或营山三峰)。
来源|蓬安县 智慧 城市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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