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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由AI辅助生成
故事梗概
A公司主营西梅汁饮品,产品在某电商平台饮品赛道销量靠前、品牌辨识度高。B某是一位拥有超500万粉丝的博主。
A公司发现,B某在某平台发布系列视频与直播内容,主观臆断并虚构A公司西梅汁饮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等言论,以此推广D公司生产的西梅汁饮品。而C公司则是B某平台账号所绑定的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A公司认为,B某、C公司、D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与直播内容包含A公司西梅汁饮品的产品图片、话题标签等信息,足以使消费者知悉B某所指产品为A公司西梅汁饮品。且B某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他人产品有损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作出主观臆断、虚构事实、误导性信息,足以引起A公司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构成对A公司商业诋毁。C公司作为B某签约的MCN机构,未对相关视频内容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过错;D公司作为B某销售推广产品的提供者,未对B某针对其产品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善尽注意义务,放任相关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亦存在过错。因此C公司、D公司应与B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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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闽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该案为网络主播带货、商品测评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当事人系拥有一定粉丝量的知名网络平台博主,其发布的视频内容包含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另外,博主的MCN机构对该平台账号的运营及相关发布的视频内容未尽监管职责,具有过错;推广产品的提供者未就博主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善尽注意义务,放任上述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其对此亦具有过错,故MCN机构、推广产品的提供者与博主同样具备过错、一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该案属于涉及网络主播带货、商品测评这一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通过对主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平台等主体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剖析,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为今后类案的处理提供参考。
编辑 | 陈晓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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