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4年1月,天津滨海新区。贾女士乘坐的轻型封闭货车与张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贾女士重伤。伤情:膀胱破裂、创伤性腹膜后血肿、急性腹膜炎、右侧第1-5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坐骨支、右侧骶骨翼、髂骨翼骨折)、腰4、5右侧横突骨折等,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共17天。经司法鉴定,膀胱破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交警认定:张先生与货车司机李建刚负事故同等责任,贾女士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代理贾女士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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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贾女士作为乘车人无事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付;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驾驶人责任比例(50%)赔偿。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10418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443.3元、误工费26886.6元、残疾赔偿金127569.2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78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140元,共计288025.97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贾女士父亲贾玉学(1951年出生,73周岁,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每月仅有100余元养老保险)按7年计算:37586元/年×7年×11%÷5人=5788.24元。两处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1%(最高等级十级10%+附加系数1%)。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贾女士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4499.1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7763.41元;合计222262.55元。鉴定费依据《保险法》第64条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5元,由贾女士负担206.5元,由张海伟负担670元。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一是乘车人无责时,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付;二是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以最高等级十级10%加附加系数1%,合计11%;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四是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64条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启示:乘客无责可获交强险全额赔付;多等级伤残系数以最高等级加附加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充分举证;鉴定费保险公司必须承担。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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