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派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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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的概念中,必须将具体物品的概念与其价值的概念结合起来,因为只有以可依据价值进行比较的方式,才能衡量资本的数量。这里不存在任何形而上学的抽象内容:这本就是商人们一贯的做法。他们不会试图通过实物计量比较资本的数量。丧失价值的物品,无论其数量多寡,都不再被视为资本。若质量变化涉及价值改变,或是某一既定质量的价值发生变动,都会立刻被看作资本数量的变化。此外,资本的概念适用于一切有价值的物品,与该物品的来源问题无关。庞巴维克经常举例说明这种用法,例如,当他谈到“土地的资本价值”时,以及在解释土地价值和由土地产生的利息时使用“资本化”一词,都是这种用法的体现。
商人在考虑问题时,以及经济学家在讨论实际问题时也会遵循这样的思路:起始点是一个人拥有一笔钱,打算用来购买财货;而这种购买行为被称为将他的资本“投资”,或者就如“投资(invest)”这个词最初的意思“置装”(“clothing”)那样,是把这笔钱转化为其他物质形态的东西。当这笔钱以这种方式“投资”出去后,它可能会表现为机器、建筑物、土地或是已投入劳动的产品等形式。如果这次投资很成功,通过将所得物品的价值与所花费的金钱的价值相比较,我们就会说资本增加了。当然,这里确实存在将资本与货币相混淆的风险,但这并不比在其他用货币来表示其他财货价值的情况中更容易混淆。什么是资本呢?要么是这笔钱,要么是其价值用货币来表示的物品。货币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东西,其他物品的价值通过它来体现。无论是在诸多商业实践中,还是在大多数的经济学讨论中,无论正式的定义是什么,对市场价值的这种表达和衡量才是资本概念的本质。我们在给资本下定义时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在我们的概念中,资本是物质物品的一个面向,或者更确切地说,资本是由从某个特定角度审视的物质物品——即它们的市场价值——所构成的。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从这个角度看待财富。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用美元这类货币单位比较、衡量各类不同物品的价值变得越来越便捷,因此,各种物品都会被“资本化”。
有学者在追溯财富概念的发展时曾精辟地指出:在过去,财富被认为是由对所有者有用的东西构成,如土地、羊群、牛群——用旧术语来说就是使用价值;但如今,财富被看作是由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构成,其价值按照社会通用价值标准估算。这位学者主张把“财富”一词仅用于后者(交换价值意义上的财富),而让前一种含义不再有专门名称。
而本文的主张恰恰相反,应当把“财富”一词保留给前一种含义(具体有用的物品),而把后一种含义称为“资本”。这样做更贴近日常语言的使用习惯。因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财富包括若干英亩土地、一群马牛、若干机器或船只;但我们应当说,他的资本是这些土地、牲畜等物品折算成的若干千美元的市场价值。例如,我们会说一家公司拥有多少万美元的资本,并且这些资本被投资于建筑物和机器工具。
名义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区别,以及由纸质凭证或股份构成的股本与具有实际价值的实物资本之间的区别,都不会带来严重的理论困难。财富和资本实际上由完全相同的物品构成。只不过财富是对物品的日常性表述,本身并未给出精确的价值衡量;资本则是财富按市场价值计算后的表达形式。由于我们无法在不借助其它具体物品的情况下对某物的价值做量化表达,而用货币来表示价值是最方便的方法。
资本的增减,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绝对的衡量标准。资本的货币价值变化,并不必然反映社会或个人福利的变化。在较长时间内,资本数量的变化只能通过约定方式来衡量——例如大家同意用某种财货或一组财货作为价值标准。但在任何一个时点上,资本的各个部分都是同质的,因此可以进行比较、加总或相减,而这正是商业实践中每天都在做的事情。
“财产(property)”一词,有时会被含糊地当作“财富(wealth)”或“资本(capital)”的同义词来使用。但实际上,它们是可以清楚区分的。财产指的是法律层面,而不是经济层面。它描述的是人们对有价值物品所拥有的法律权利。简而言之,“财产”的核心是法律权利。在与物质物品有关时,最重要的权利是控制权。所有权本质上就是控制程度的高低差异。“财产”这一术语指的是法律赋予的控制权,其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相较于“财富”或“资本”概念,它包含了专利权、法律垄断权,以及人们就特定行为达成的重要协议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在于:其价值并非源于或关联于任何有形资产,而是源于对他人行为进行控制或限制的法律权利。若试图通过"个人财富随其权利为他人利益所受限制之增加而累积"的观点来扩张财富的内涵,使之与财产范畴等同,实非可取之策。 为了说明“财富”“资本”“财产”三个概念的区别,可以这样说:如果存在一批财货,这批财货本身是财富(wealth);如果用货币表示,它相当于1万美元资本(capital);如果这批财货属于琼斯,那么它是琼斯的财产(property);若这项财产的价值是1万美元,但如果布朗对这项财产持有5000美元的抵押权,那么(无论法律上如何解释),在经济上必须认为:琼斯的财产权价值只有5000美元,布朗也拥有价值5000美元的财产权,布朗和琼斯的财产权价值加起来,不能超过这项资本总额1万美元。也就是财产权的价值,不可能超过它所对应的资本价值。现实中很多税收制度的荒谬,来自两个混淆:第一,混淆经济意义上的财富,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第二,更严重的是,把“证明法律权利的纸面文件”(比如产权证明、证券等),当成财富本身。
我们现将得出的定义重新阐述如下:资本是经济财富,其数量以通用价值单位计量。这一定义既适用于单个物品,也适用于一组物品。在这一定义中,不存在个人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区分,因为这种区分本身存在不一致性,我们此前已对此做过讨论。我们不会一方面将那些直接满足需求的物品的效用称为非生产性的,另一方面却将人类的个人服务称为生产性的,即便这些个人服务没有产生任何物质成果。在经济讨论中,我们也不再认为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之间的区分至关重要。所有存续时间较长而非转瞬即逝的有价值物品都是“中间产品”,也就是资本,它们之所以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被设计用来满足未来的需求。因此,这个定义既消除了因未来用途不同而对资本内涵施加的任何限制,也消除了因价值的起源或来源不同而产生的任何限制。资本不应仅仅被认为是由那些价值源于劳动的财货所组成。前文已经说明,当前将生产要素区分为“自然要素”和“人为生产要素”的做法,既存在根本性的逻辑缺陷,在现实中也很难真正贯彻。因此,这一定义摆脱了错误的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中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资本是具体物品;另一种认为资本是物品的价值,这一定义通过一种方式调和了二者:资本是具体物品,而只有当这些物品被当作可以比较、可以加总的价值单位来看待时,它们才构成资本。
——节选自弗兰克·费特《资本 利息与租金——分配理论文集》-“近期关于资本概念的讨论”。翻译: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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